
越府办〔2008〕61号
关于印发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财政局反映。
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出租、出借,是指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用其所拥有(指有产权或使用权)的房产、土地及其附属的设施、相关场地等,进行出租、出借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其所拥有的物业进行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物业一律不得出租、出借。拟出租(包括续租,下同)、出借的物业应提前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物业出租、出借的,应当向主管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审批。
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行为。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经区财政部门审批后,必须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越秀区信息网公布招租信息的单体物业,面积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物业的租金应根据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及租赁市场供求情况、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租金水平等信息或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以及有关税费合理确定。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单体物业,面积在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原承租方。在承租方确定后,必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行政事业单位已出租的物业从第三年起均应在租赁合同中列明租金调整条款,该条款应体现为每年或每阶段按一定的幅度上浮租金。
第九条 拟出租的物业月租金与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相比需降幅
第十条 物业出租单位有责任对承租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承租方不履行租赁合同时,物业出租单位应按合同的有关条款即时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已签定的租赁合同(含续签),以及变更的租赁合同应在签定或变更后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公有住房(指单位未房改出售的住房)出租、出借的,除按本实施办法第三、第四和第十一条执行外,还需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公有住房出租、出借的,必须签定租赁合同;
(二)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已经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以及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但同时租用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存量公有住房的,租金不得低于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
(三)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公有住房出租给非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租金不得低于广州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最新公布的所在区域房租参考价;
(四)符合《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人员的租金按该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物业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物业出租每月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出借的物业,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的物业。
(二)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尽最大努力盘活闲置的物业。
(三)建立物业出租、出借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物业出租(出借)的数量、价值、地点以及承租方、借入单位的名称等。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对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物业不予出租,把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关。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办物业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主管部门不得出具伪证。区财政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责令其改正,对物业出租、出借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并收缴其所得收益,性质严重或造成影响的,建议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出借的物业,均应在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
第十九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越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越府办〔
附件: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物业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