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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YX022008117
  • 文  号: 越府办〔2008〕54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08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08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失效

关于印发越秀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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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府办〔200854

关于印发越秀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越秀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意见》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发改局反映。

 

 

2008年710

 

越秀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意见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被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23号)以及《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我区的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区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适用本意见。

二、区物价部门是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各项收费政策的实施和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财务监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依法收费情况,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同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收费后应到区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没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变更或终止时,收费单位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区物价部门定期审查换证,并将审查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变更情况予以公布。收费单位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四、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算方式、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核,并标示“广州市物价局监制字样。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页的单位应同时在网页上公示。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办法,并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凭区物价部门核发有效的《收费许可证》向区财政部门领购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或个人凭收费单位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到委收银行缴款。

为方便群众缴费,个别小额收费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现场收费形式,收费单位应将所收款项及时上缴财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

财政票据的填写应规范,必须填写清楚收费项目及编码、缴款单位(个人)名称、收费金额及开票日期,并加盖公章或收费专用章。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门监制,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出售、转让或销毁财政票据。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综合年审制度。区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收费及收支情况,每年实行一次联合审查。

七、单个收费项目比上年同期减收(或增收)30%以上的,相关的收费责任单位要向区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减收(或增收)的原因,同时抄送区物价部门。

八、各收费单位必须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按规定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超越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同时不能随意减免收费。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擅自减免的,追究收费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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