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增城区推动集体农业用地流转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增农规〔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增城区推动集体农业用地流转补助奖励办法》业经区委一届〔2018〕第28次常委会会议、区政府2届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农业局和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农业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16日
增城区推动集体农业用地流转补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用地流转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集约化发展,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委办〔2015〕28号)和《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农〔2015〕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
第三条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申请享受我区农业用地规模流转财政补贴的项目,须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规范交易管理,合同承包期限5年以上,并完善合同备案、审核等管理手续。严格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
第二章资金补助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用地是指耕地(由农村集体发包、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鱼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实施单位,对符合条件、流转累计达到一定面积规模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发展农业产业、符合增城区规模流转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转入方)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条件
(一)流转农户(转出方)补助条件及标准。
1.流转农户(转出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土地流入方为单位,单个经营主体连片经营土地面积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流转经营主体大户对土地资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的土地,或流转农户(转出方)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为确保农户合法权益和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从2018年1月1日起,凡我区新增的土地规模流转补贴申报项目,所涉流转地块须通过集体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并提供成交确认书和合同等资料。
镇(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使用财政资金收储规模流转土地的,可采取不公开竞投方式纳入平台交易管理。
3.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下同)以上。从2018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连续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申报须提供镇街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等);或者本办法执行前已审批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5年以上(合同须镇街农办备案审核盖章确认),但上一年度已纳入财政补助的项目,在其流转合同有效期内且剩余有效期限未达5年以上的项目继续享受补贴。
4.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必须依照《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5.补助金额。对符合我区农村土地规模流转条件的流转农户(转出方),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照300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补助;对于能纳入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贴范围的农户(转出方),广州市级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奖励条件及标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条件及标准。经联社、经济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合同盖章备案等管理服务,积极配合镇街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及时完成符合奖励条件的农户年度土地流转财政奖励的资金申报等工作。
奖励金额。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村30元/亩、社50元/亩标准每年给予奖励。符合广州市级条件的,广州市按当年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5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工作经费支出。
2.镇(街)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奖励条件及标准。镇(街)土地流转管理部门依托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引导农户委托授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交易平台流转土地。积极为土地流出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引、工作流程制定等服务,及时做好年度土地流转财政奖补资金组织申报、资料核查、汇总报送、归档、奖补资金核发等工作。
补助金额。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成功流转土地的镇(街)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广州市级按当年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1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承租合同的有效年限内,由区财政按照20元/亩的标准每年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土地流转交易、业务培训、资料购买印制和办公用品购置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流转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奖励条件及标准。
1.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含5年,下同)以上。从2018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连续流转期限达5年以上(申报须提供镇街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等);或者本办法执行前已审批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的剩余有效期达5年以上(合同须镇街农办备案审核盖章确认)。
2.以土地流入方为单位,单个经营主体连片经营耕地或鱼塘面积各达到100亩(含100亩)以上,流转经营主体大户对土地资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土地给经营主体大户(转入方)的,必须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4.对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经营主体大户,按500元/亩的标准由区财政连续五年给予奖励。
对已成功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的土地流转合同,由于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终止、解除合同的,在原流转合同承包期内,同一流转地块转包或再次进行发包的,经到镇街资产交易中心规范办理合同变更手续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区级财政资金补助。为防范恶意重复签订合同,套取财政资金风险,同一地块在原流转合同承包期内,前后流入方当年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共计不得超过1次。
第三章补助、奖励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农村土地流转补助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流程
1.申报。以村为单位申报。每年7月20日前,流转农户(转出方)凭有效的户口本(或身份证)、与土地流入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农户而未按时报送材料者,视作放弃当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励。以经联社(经济社)为单位统一对外流转土地的,申报材料还应包括承包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或表决土地流转方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会议记录。
2.审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符合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进行登记、核实,然后以村为单位汇总填写《镇街村农户农业用地流转登记表》(附件3),连同《村经济合作社农户土地承包权分配底册》(附件2)。汇总资料、符合财政补助的农户在村公开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3名以上的村监委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以及镇街挂村干部签名并盖公章确认。
申报材料在当年8月20日前上报所在镇街农办。经审核、汇总,镇街农办形成《增城区镇街农业用地规模流转经营统计表》(附件4)和《增城区镇街年农户土地规模流转财政补助汇总表》(附件5)。于当年9月20日前,由各镇街行文并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复印件(一份)和附件4、附件5上报区农经办。
区农经办对各镇街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在当年10月20日前,区农经办将有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局审定,后将审核结果批复反馈给镇街财政所、农办,作为当年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的计算和拨付依据,并报送区财政局复核备案。
第八条资金安排和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补助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转移支付给镇街的乡村振兴资金的“大专项+任务清单”中安排和管理,按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行拨付,镇街严格按本办法制定的标准执行,以及有关财经制度规定使用项目资金。
第九条补助、奖励资金拨付流程
1.镇(街)农办提供农户个人账户信息,镇(街)财政所将应付农户的财政补助资金,按照核实的底册数据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发放给农户。
2.镇(街)财政所根据农办提供有关资料拨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土地流转管理服务部门的财政奖励资金。
3.镇(街)农办负责提供应付流转经营主体经营大户的补助资金,提供公司或个人的有效证明资料、收款的银行账户等材料,由镇(街)财政所将经营主体大户奖励资金通过乡镇国库直接支付到经营主体大户账户。
第四章部门职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镇(街)土地流转主管部门职责
1.按照本办法要求,引导和督促村社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流转农户实事求是申报年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
2.组织协调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服务部门,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规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3.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
4.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规范辖区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变更、备案,以村社集体为单位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5.各镇街负责组织集体农业用地流转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区农业局(区农经办)职责
1.及时做好镇(街)、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
2.对各镇街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通过区农业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审定后,及时将审定结果送区财政部门审核。
3.开展土地流转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土地流转档案管理,为镇(街)、土地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合同签订指引等服务。
4.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资金的监管,受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等。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职责
1.会同区农业部门按照《广州市增城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口项目)资金使用指引》(增委农办〔2018〕2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各镇街财政所。
2.会同区农业部门(区农经办)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为确保公平、公正,村、社在村务公开栏张贴的公示材料,必须注明我区土地流转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区农经办)和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奖励资金。凡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奖励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补助、奖励资金,取消该农户5年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财政补助资格,取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街)当年应奖励的款项,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对负责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镇(街)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建立土地流转材料档案,对经济合作社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底册、村农户土地流转登记表、镇(街)土地规模流转经营情况统计表、镇(街)农户土地规模流转财政补助汇总表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银行回单(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妥善建档保存,以作核查工作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局(区农经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办〔2015〕1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