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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320230006
  • 文  号: 穗增发改规字〔2023〕1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8月24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8月2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增城支行关于印发《增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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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增发改规字〔2023〕1号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增城支行关于印发增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增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增城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增城支行

2023年8月24日


增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区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和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根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关于印发广州市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20〕4号)等文件,结合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是区政府为调控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造成供应紧缺而建立的专项粮油物资储备。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区地方储备粮油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增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增城支行)根据各自职责参与管理。

  第四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承储。承储期间,按标准给予承储企业储备粮油费用,承储企业盈亏自负。

  第五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未经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不得以库存储备粮油对外进行任何经济担保、抵押和清偿债务。

  第六条  参与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监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地方储备粮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油总量平衡和宏观调节,指导、监督粮油储备工作,统筹相关粮油储备管理;负责区地方储备粮油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落实储备粮油工作;拟订粮油储备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粮油储备计划;提出储备粮油企业的承储条件;组织实施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招标、竞价销售等工作;组织区地方储备粮油检查和轮换工作;监督区地方储备粮油的计划执行情况和储存安全情况;负责区地方储备粮油各项统计工作;参与制定储备费和轮换品质价差补贴标准;负责年度储备粮油费用清算工作;按规定实施储备粮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申请拨付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开展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和办法;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轮换品质价差补贴,复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监管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九条  农发行增城支行按照国家粮油贷款管理政策规定,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及轮换计划,发放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储备粮油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承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做好区地方储备粮油仓储保管和轮换,对承储的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确保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定期报告储备粮油库存情况和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三章  规模品种

  第十一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是区政府常年储备的重要战略物资,其储备规模、品种和布局原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上级政府下达任务或粮食市场调控需要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储备品种结构,由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根据粮油流通需求、应急需要和储存特性确定。区地方储备粮油的布局要符合储存安全、调度灵活、便于轮换、节约费用等原则。

  第十二条 区地方储备粮品种以稻谷、大米、小麦等口粮为主,比例不低于总规模的70%;储备食用油品种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榈油为主。区地方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应达常住人口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要求。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三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承储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标准;

  (二)仓储设施具有保管、通风、进出仓、虫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

  (三)具备符合规定的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和对粮食储存温度、水分、虫害状况等监测条件;

  (四)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质量检验、虫害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没有违法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四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任务下达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标委托。

  (一)直接委托是指由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直接委托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和粮库承担任务。委托对象一般是具有较大规模粮油储备设施及能力的区属国有粮油企业。直接委托承储的储备粮油,由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监督,储备企业公开采购。

  (二)招标委托是指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将承储服务和储备粮油采购相结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对象为所有符合承储条件的粮油企业。

  (三)承储委托关系确立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品种、数量、储存地址、承储期限、费用、质量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储备粮油所有权属区政府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承储期限届满,承储企业应当提前按承储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要求,落实储备粮油库存。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对库存进行检验,认定合格后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并在结清相关费用及农发行贷款后终止承储任务。

  第十六条  承储期限届满时,如遇粮油市场大幅波动或出现可能需应急动用储备粮油的情形,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承储期限,重新订立承储合同。承储的品种、价格和库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标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国家粮油标准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确定,其中:

  (一)稻谷、小麦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三等)以上,大米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二级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食用油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一级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八条  入库储备粮油质量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合格。检验费由承储企业支付。

  第十九条  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实行“一批一检一报告”管理制度,即入库一批,检验一批,并出具一份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检验机构和承储企业三方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建立健全区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台账,实现储备粮油采购、储存、出库等环节质量追溯,提高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储备粮油入库完堆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扦样。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须在收到扦样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定期对在库储备粮油有关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如实填写质量安全档案。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油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储备粮油轮换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储备粮油轮换出库,须由承储企业委托第三方粮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储备粮油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发现储备粮油质量安全问题,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是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行业法规,确保储备粮油储藏安全和品质良好。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相关统计报表;设立储备粮油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每月定期记录储备粮油购销存情况备查,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储备粮油储存库点一经确定,未经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问题,应当按规定和政策要求妥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学储粮水平;开展储备粮油管理信息化建设,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台。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农发行增城支行下达年度轮换计划。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期间,承储企业在保证轮换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调整轮换计划,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以储存品质、储存年限为主要依据。优质稻谷储存年限不超过1年,普通稻谷不超过2年,小麦不超过3年,成品粮油不超过1年并在保质期届满前进行轮换,其他品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储存年限后,若质量指标仍符合宜存标准,经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可适当延期轮换,审批结果送农发行增城支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按照批准的品种和数量组织轮换,每批次轮换时间不超过3个月,其余时间按储备规模保证足额库存,具体执行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与承储企业协商并书面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个月轮换架空期的,承储企业应提前上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延期,审批结果送农发行增城支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实行审批制度,由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分批次提出申请,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审批结果送农发行增城支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暂停轮换并要求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补库,确保可应急供应的粮源充足。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核拨储备粮油所需资金。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货款回笼户和财政补贴专户,接受资金监管,执行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储备粮油费用包括储备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及轮换品质价差补贴。

  第三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油的核定承储价。稻谷、大米、小麦、食用油:以本办法印发之日起15日内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广州市增城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在第三方交易平台首次竞拍中标采购入库价格为核定基准价格,农发行增城支行以此为标准向承储企业发放贷款,一定三年不变。

  第三十九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储备费标准按照广州市级储备粮油同期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采购中标入库价格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储备粮油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参照广州市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方式,全额补贴承储企业。

  第四十一条  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价差补贴标准:(一)大米、储备油:参照广州市级储备粮油同期的市级轮换价差标准执行,如同期的市级轮换价差标准尚未出台,先按广州市最近公布的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标准进行预拨,年末按广州市公布的当期标准进行清算。

  (二)稻谷、小麦:本办法印发之日前由区地方粮油主管部门组织竞价采购的稻谷、小麦由区地方粮油主管部门组织竞价销售,其产生的品质轮换价差,发生亏损的,由区级粮食风险基金足额给予一次性补贴;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级粮食风险基金。

  本办法印发之日后由承储企业自主轮入的稻谷、小麦,轮出后所产生的轮换价差,参照广州市同期的市级储备粮轮换价差标准执行,如同期的市级轮换价差标准尚未出台,先按广州市最近公布的市级轮换价差标准进行预拔,年末按广州市公布的当期标准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储备粮油费用实行预拨制度,年末清算。储备费和储备粮油贷款利息补贴按季度提前预拨,轮换价差补贴按年度提前预拨。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当年制定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文件,按照广州市最近公布的市级轮换价差标准向区财政局申请当年轮换价差补贴的预拔。年末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进行年度清算。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相关规定要求完成储备粮油轮换任务的,轮换期间按承储任务和标准给予储备粮油费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组织轮换或未完成轮换任务的,相应扣减储备粮油费用。

  第四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业务须按《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五条  承储期限结束后,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核定的储备粮油采购中标入库价格和竞价销售出库价格组织清算。发生亏损的,由区级粮食风险基金拨补;发生盈余的,全额缴入补充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储备粮油竞价销售出库和采购招标入库期间,以在库储备粮油实际数量计算储备费用。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例行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全区年度春季和秋季粮油安全普查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区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依照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油年度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对储备粮油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十条  农发行增城支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对区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检查。

第十章 动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因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需动用储备粮油时,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增城区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区地方储备粮油动用程序。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为平抑市场粮价而需投放市场的区地方储备粮油,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动用储备粮油品种、数量、价格及库点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批结果送农发行增城支行备案。

  第五十三条  按政府指令抛售区储备粮油发生亏损的,由区粮食风险基金拨补;盈利的,全额补充区粮食风险基金。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承储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增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州市增城支行关于印发增城区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穗增发改规字〔2021〕1号)同时废止。在发布之日前发生的储备粮油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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