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府〔2013〕13号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业经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增城市人民政府第14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第14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17日
增城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水库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及《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含山塘,下同)纳入市备用饮用水源管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一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一)型水库,是指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一千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小(二)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山塘是指总库容一万立方米以上十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水库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水库水资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由市监察、宣传、法制、发改物价、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文体旅游、卫生、城乡规划、林业园林、城管执法、科经信、工商和各镇街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水库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加强水库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负责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发改、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规划、工商、城管、科经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自觉保护水库水资源,及时举报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对保护水库水资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水库的集雨区域全部纳入备用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严格管理。其中:
(一)核心保护区:校核水位线以下及校核水位线外延200米范围围成的区域划定为核心保护区;
(二)重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延至水库流域分水岭脊线范围(集雨区域)为重点保护区。
第六条 市水务、环保部门和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埋设保护区界碑,标注保护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碑。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将全市水库纳入市、镇两级统筹管理,管理单位需严格加强管理,不得以任务形式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
第八条 在水库集雨区域内,通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避免水库的水质受水土流失的影响。
第九条 在水库集雨区域内,所涉林地原则上要规划为生态公益林,不得从事炼山或者大规模垦伐,不得栽种桉树等不符合我市林业发展规划的速生丰产林,不得从事破坏水工程安全或污染水资源的采石、采砂、开矿、取土、陡坡开荒、网箱养殖和规模禽畜养殖、化工生产、房地产开发和大面积的商业开发等活动。
第十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务设施和水环境整治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
(二)堆放或倾倒废渣、粪便、垃圾、污水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三)未经依法批准,在水库水域进行水上文体娱乐活动和洗刷车辆、其他器具等;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投放饲料;
(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船只擅自进入水库水域;
(六)兴建农舍和构筑物、围库造田和新垦农田,开挖鱼塘。
第十一条 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设置排污口,向水库排放废污水,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场所;
(二)新建、扩建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建设项目排污不符合环保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对经整改仍不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建设其他工程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污染防治工程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二条 在水库集雨区域内开展旅游等活动的,应当征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保证旅游设施符合环保标准,并采取相关保护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十三条 水库集雨区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村落、旅游宾馆、餐饮企业等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污水管网接驳公共污水管网,并需经水务、环保部门验收通过,确保其排放的污水达到水库水环境水质要求。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四条 水库实行分类管理:
(一)挂绿湖(水库)、百花林水库、联安水库和白洞水库等四宗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负责管理;
(二)17宗小(一)型水库和91宗小(二)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专门机构负责管理;
(三)全市180宗山塘由属地镇(街)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编制水库水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加强对水库水资源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水库集雨区域内的水库水源地的水生态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的规划、治理及技术指导工作;
(三)督促指导各镇街开展水资源保护工作;
(四)依法查处相关水事违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划定水库水源保护范围;
(二)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全市水库集雨区域内的污染源调查,对已有污染源进行监测和治理,确保排放水质达标;
(三)定期对水库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其中中型水库每月监测一次,小(一)型水库每季度监测一次,小(二)型规模以下水库每季度按10%的数量进行抽查监测,同时将监测水质情况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镇街;
(四)依法对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将水库水资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在水资源集雨区域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加强对水库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减少农业生产对水库水质的影响;
(二)加强对水库保护范围内养殖业的监督管理;
(三)定期监测水库集雨区域内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情况和对超标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对水库集雨区域内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公益林统一规划和建设,清退集雨区域内的桉树等速生丰产林,加强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矿山监管,防止采矿行为造成泥石流等灾害,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严格控制水库集雨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和大面积的商业开发。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水库集雨范围红线划定水资源保护控制线,并按照《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进行规划管理;按水功能区的要求做好开发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控制;对可能影响水库、河流水资源保护的建设项目,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法对水库集雨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进行登记,同时要依法查处取缔水库集雨区域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加大执法力度,根据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分工,对水库集雨区域内处于城镇规划区或街道辖区范围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水库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水库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整治工作;
(二)依法加强管理,做好各村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水资源保护情况,配合上级政府部门调查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故;
(四)配合落实上级政府对集雨区域内污染单位依法实施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对水库集雨区域内处于其辖区范围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六)做好水库水资源保护和整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拟订村规民约,倡议村民讲文明,不向水库倾倒生活垃圾、丢弃废物和直接排放废水;
(七)做好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水库水资源保护工作,并根据职能承担各自在水库水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违法行为查处
第二十六条 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水库管理部门和镇街做好水库日常巡查工作。市管水库红线范围内由水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巡查,红线范围外至分水岭脊线由属地镇街负责日常巡查;镇管山塘由属地镇街负责日常巡查,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巡查内容包括对水库集雨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违法建设、违章种植、违章养殖、违法取水、水土保持状况等进行巡查,水库管理单位、各镇街要建立巡查台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抽查各有关单位巡查情况并通报,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水库管理单位、各镇街在巡查当中发现的水库集雨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违法建设、违章种植、违章养殖、违法取水、水土流失等违法情况,立即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转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职能部门在收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市水务局;若在3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解决,职能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解决方案。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水库水质监控体系。市环保部门建立对水库水质的定期监测系统,加强对水质的监控;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对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控,杜绝水库集雨区域内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对水库集雨区域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工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应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标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迁出该区域。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制度
第三十条 各水库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水库水资源保护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水库水资源保护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水库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做好水库日常维护和水污染事故预警预报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对水库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有关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市水务、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职权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不作为和慢作为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理。对超3个工作日未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并回复市水务局的单位,进行警告处理;第二次督办仍未回复的,给予公开通报;对水资源保护管理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移交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三十五条 水务、环保、农业等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领导小组制定考核制度,对水库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考核不及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考核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