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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整治生猪养殖场(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整治生猪养殖场(户)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及周边
(四)荔新公路、增滩公路、新新公路、增派公路、荔三公路、增龙公路、平中公路、广汕公路、广深公路、广惠高速、广河高速、增从高速、增莞高速、广园快速、广深高速、铁路等增城范围内的主要交通干线外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位于生猪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要求在
三、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规范整治生猪养殖专项行动,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
公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