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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120120055
  • 文  号: 增府〔2012〕6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09月04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关于规范整治生猪养殖场(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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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2012〕6

关于规范整治生猪养殖场(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生猪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整治生猪养殖场(户)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以下范围为生猪禁养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工业区、医疗区、游览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等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四)荔新公路、增滩公路、新新公路、增派公路、荔三公路、增龙公路、平中公路、广汕公路、广深公路、广惠高速、广河高速、增从高速、增莞高速、广园快速、广深高速、铁路等增城范围内的主要交通干线外缘5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位于生猪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要求在2012年12月底前基本关闭清理,停止养殖活动,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3月底前关闭清理;位于生猪禁养区外的生猪养殖场(户),必须按增城市规范生猪养殖管理的规定,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规范整治,特殊情况的可延至2013年12月底前完成规范整治。

三、各单位及广大市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规范整治生猪养殖专项行动,不得干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29月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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