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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220130093
  • 文  号: 增府办函〔2013〕70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10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10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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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府办〔2013〕70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市旅游标准化

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发展中心)反映。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0月18

 

 增城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旅游标准化工作水平,完善我市旅游标准化管理体制机制,落实我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决定,充分调全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以扶持旅游企业发展和树立品牌、提高旅游企业的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为目标,以企业主导、政府引导、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全面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企业是指在增城市工商注册的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以及旅游购物、旅游餐饮、旅游娱乐、旅游交通等与旅游业相关联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标办)负责组织开展实施,资金筹措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程序是:旅游企业依据相应标准对本单位进行自评整改后,向创标办提出奖励申请,由创标办按照《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表》对申请单位进行初评,推荐评估单位,最终由全国旅游标准化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验收,符合条件并通过国家验收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  通过绿色旅游景区评定并挂牌的给予1千元奖励。

第六条  通过绿色旅游饭店评定并挂牌的给予1千元奖励。

第七条  按照国家标准评定,旅游购物场所被评为旅游购物推荐店给予1千元奖励;被评为旅游购物示范店验收挂牌的给予2千元奖励。

第八条  按照国家标准,旅游餐馆被评为银盘级验收挂牌的给予1千元奖励;被评为金盘级验收挂牌的给予1.5千元奖励。

第九条  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本单位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单位,通过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验收的给予5千元奖励。

第十条  旅游企业标准,被我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为优秀企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千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近两年发布)制定的单位给予5千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餐馆、旅游购物场所等单位,经创标办批准为增城市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且通过国家评估验收组评审验收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奖励参照的国家旅游标准有:《绿色旅游景区》、《绿色旅游饭店》、《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旅游餐馆设施与服务等级划分》、《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

第十四条  发生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和未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情况之一的单位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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