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6日
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号)和《广州市促进企业加快落户若干办法(试行)》(穗府办规〔2018〕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招商引资扶持资金”)是指区级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区招商引资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开公平、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经贸科技信息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局、区审计局及各镇街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请、牵头制定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和年度计划,协调控制招商引资财政资金规模,促进财政资金整合,统筹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需协调解决事项。
(二)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经贸科技信息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负责各自领域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具体支持事项的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等。项目申报、评审等所需工作经费,从各单位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中统一划拨。
(三)区财政局、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和日常监控。
(四)开发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配合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区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区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绩效目标是:吸引国内外企业来增城投资,推动新引进项目加快落户;推动本土企业增资扩产,做优做强;提高产业园区、商务楼宇对于项目进驻的吸引力和竞争力;推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发展导向,围绕“产业强区”发展战略,聚焦区委、区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区重点招商方向。
第七条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持方向:
(一)鼓励重大项目落户。用于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重大项目加快落户投产(或运营),促进我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盈利性公益类项目。用于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书院、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向社会大众传播中华文化的各类形式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兴办各类中西医医疗机构;兴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性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兴办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教育事业公益类项目。
(三)鼓励企业增资扩产。用于支持已落户企业增资扩产,扩大生产经营,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四)加强招商载体建设。用于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新设或将老旧商务楼宇、厂房等资源升级改造为优质招商载体,支持招商载体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鼓励社会中介参与招商。用于支持社会中介向我区引荐区外资金投资的产业项目,支持社会中介通过公开遴选、签定招商合作协议后举办各类招商活动。
(六)鼓励部门及镇街开展招商工作。用于支持镇街积极引进重大项目,支持各部门、各镇街共享招商信息。
(七)区委、区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项目分配资金主要是采取补助、奖励、贴息、后补助、股权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竞争性谈判、招标、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建立“大专项+支持事项清单”机制,根据本办法第七条支持方向,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统筹,结合工业、商务、信息化、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农业等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等因素确定具体支持事项,在广州市增城区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下设立子项进行管理。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不超过一项,同一性质的发展资金集中归口一个部门管理,资金支持的行业或领域应避免交叉,避免资金扶持对象领域重叠。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调整使用范围或用途、设立或调整支持事项、调增调减预算安排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经贸科技信息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对各自领域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的支持事项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资金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配方式和办法、监督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如果支持事项为临时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由各单位制定分配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在每次项目申报前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开发区经贸科技信息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发布各自领域具体支持事项的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申报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与要求、联系方式等内容。
符合条件的单位(简称“申报人”)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报招商引资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组织或个人。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人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资金。
(二)事前和事中支持的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
(三)同一项目或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原则上按照从高不重复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人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十四条 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发布申报通知。每年3月份,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届时将同步由属地经济管理部门向企业发布。
(二)项目审核。每年4月份,资金具体支持事项牵头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
(三)项目评审。每年5月份,各牵头单位采取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通过实施细则奖励扶持标准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资格性审查。
第十五条 各牵头单位在每年5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确定拟安排支持的项目。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各单位将审核后拟安排支持的项目在增城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各牵头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对经评审、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项目,各牵头单位根据当年资金使用额度、按轻重缓急编制具体项目计划,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并按规定纳入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未细化具体项目的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各主管部门在财政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60日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向区财政局备案,并在当年6月30日前根据审批通过的分配方案细化到具体单位。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资金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各牵头单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扶持资金项目经费使用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及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
按要求应当进行项目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完工后及时向各支持事项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如未明确的则为资金安排分配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资金使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变更或撤销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资金具体支持事项牵头单位审核。
对因故变更投资额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应对资金进行结算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具体支持事项牵头单位审核批准后,将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缴回区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的分配、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如下:
(一)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人、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等情况。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绩效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八)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九)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上述信息在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在经审定后7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立招商引资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资金具体支持事项牵头部门按照绩效评价管理的规定,组织对各具体支持事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抄送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配合区财政局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区财政局视情况需要对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资金具体支持事项牵头部门组织本部门开展资金管理情况自查,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并将抽查情况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备案。区财政局对资金进行日常监控,区审计局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区财政、科工商信、教育、民政、农业、文广旅体、卫健、审计等部门和开发区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对项目申报、执行、验收等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六条 实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区科工商信、教育、民政、农业、文广旅体、卫健、财政、开发区有关单位等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实施主体与区政府、区政府部门、各镇街政府签订协议的,如项目实施主体未按协议约定兑现承诺,不得申报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已经申请并支付的,由资金具体支持事项牵头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追回已支付扶持资金,未支付的不再支付。
(三)申报单位和组织以违法违规方式申报、管理或使用资金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同时报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相关细则支持对象中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的规定统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相关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