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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ZC0220210005
  • 文  号: 增府办规〔2021〕5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6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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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府办规〔2021〕5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增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EPC)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推进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建设,促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我区政府投资EPC项目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7〕5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增府〔2020〕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EPC)模式(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水务、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管理办法的,在满足行业管理规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原则上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总投资估算未达上述金额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该部门的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方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如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建设工程、纪念性建筑、应急项目等)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按《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意见》(增府〔2020〕10号)规定的程序申报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并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发包方式,在项目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第七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下列情形除外:

  (一)按照有关规定无须进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可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二)项目需求明确,达到招标需要的设计深度,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相应明确,或有能够确定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规划或其他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可进行有效造价控制,保证项目投资效益,并承担因项目相关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法律风险的,可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充分利用政府、行业等建设标准明确拟实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需求,对没有相应建设标准的,应组织行业专家研讨等方式明确建设需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发包阶段所具备的条件制订招标需求(含设计任务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房建工程包括建筑面积、层高、外立面建筑形态、外水外电及排水情况、地下室车位、使用要求、装修标准等,如使用的各种主要材料、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外立面装饰材料、安装工程包括设备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等级、桥梁等级、污水处理能力等,包括道路断面形式、管线情况、路面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和厚度、绿化标准、人行道砖及路侧石类型和标准等;交通、水务及其他工程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等。

  (二)工作内容:包括前期、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分工与责任;

  (三)技术路线: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工业化建造方式和BIM技术等。

  (四)属于投标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当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前期需进行咨询、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即为项目的合同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一)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BIM技术应用费等属于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作为招标控制价。

  在该阶段发包的,适宜采取下浮率报价和批复的总概算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投标单位根据项目情况采用下浮率的形式进行报价。中标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经建设单位确认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编报项目总概算。合同结算价须按照批复概算和投标下浮率执行。

  (二)在完成方案设计的专家论证和职能部门审查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设计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BIM技术应用费等属于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作为招标控制价。

  在该阶段发包的,适宜采取固定单价合同,建设单位在明确方案设计、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后,负责编制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总承包单位按招标估算工程量清单填报竞价。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投标竞价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工程量按实结算,批复概算作为结算价上限。

  (三)在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评审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以经评审的概算投资额对应的工程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建安工程费、预备费、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等属于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作为招标控制价。

  在该阶段发包的,适宜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在明确初步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招标控制价后,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进行竞价。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如材料、人工费用调价原则和方式),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须明确总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估算,决(结)算价不得超过批复的总概算。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参考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工程造价控制方案》,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建设单位应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调价基准期对应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的内容。

  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体现利益共享及风险共担等内容。以设计单位为主办方的联合体中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同时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项目经理的相关信息。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担任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项目经理,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同时具有相应工程业绩。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应包括设计方案(如有)、投标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含资信部分)等内容。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范本进行编制,有关评审标准应遵循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不具有全过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应委托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情况分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满足项目管理能力要求。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需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委任工程师负责管理工作,并将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工程师由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十九条 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概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不另外计取编制费用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概算总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工程概算送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切实发挥初步设计概算的投资控制作用。

  编制工程概算时,如有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时,应由项目业主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并根据专家意见予以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项目业主(含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造价部门、监理、咨询、造价控制、设计、行业专家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成立材料(设备)核价专家小组研究确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概算后,由建设单位审核或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审核完成后送行业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后的概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可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如工程总承包单位无预算编制资质,应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不另外计取编制费用,预算编制费不在概算中开项。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预算后,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施工图预算可作为建设单位审核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的基础性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概算经财政评审前,项目前期费用(如勘察、设计费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达到施工条件时,可支付工程预付款,原则上拨付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工程建安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部分)的15%,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按项目推进节点分次支付;工程概算未经财政评审前,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上述的资金支付方式须在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经评审的概算范围内。若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超出概算,由建设单位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原则,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任何工程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总承包单位须建立完备的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或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增加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工程变更应通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技术审核,经审核认为确需变更的,由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报建设单位同意后,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合同应明确因法律变化、市场价格波动、工期延误、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并约定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的费用内容。调价基准时期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后或完成方案设计审查阶段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调价基准时期为概算评审结果采用的材料信息月份价时期。

  (二)在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获得批准后实施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事项调整合同价款。调价基准时期为投标文件截止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时期。

  (三)在项目结算阶段,采用经审核预算下浮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合同约定调整的除外,如施工期间人工价格、材料价格、机械使用费变动超出约定范围)作为结算参考价格。结算书中若有经审核预算中没有的单价或开项则按有关计价依据开项组价并结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经施工图审查确认的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工程变更按实结算。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以经审核预算的费率按实结算,有单价的措施费、其它项目清单费项目以经审核预算的综合单价包干并结合下浮率下浮,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时须按投标下浮率下浮后方予结算。

  第二十五条 结算时,属于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应超过经评审概算中对应费用下浮后的造价。

  第二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的编制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于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询价或其他方式选取相应专业的咨询单位或全过程咨询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能向建设单位提出详细、先进、可行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方案,建立起以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多专业协作的组织结构,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实际参与总承包项目且具有相适应专业能力的项目总责任人、设计责任人、采购责任人、施工责任人及其他主要专业负责人,形成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施工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勘察、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同时要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企业领导带班检查制度,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勘察、专业工程的设计或者专业工程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但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三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按照其资质实施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三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三十四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三十六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一年内两次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参建单位不得再承包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建设,中介机构不得再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

  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增城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进入招标阶段并已发布招标公告但未开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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