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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042
  • 文  号: 穗残联〔2013〕67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3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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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201367

关于执行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在《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穗残联〔2012220号)的基础上,合并实施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执行意见如下:

一、我市实施《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专项补助”)的政策,已涵盖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生活津贴”,见附件1)(粤残联〔2012116号)的全部人群及《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护理补贴”,见附件2)(粤残联〔2012120号)的部分人群,广东省残疾人的“生活津贴”和“护理补贴”与广州市“专项补助”合并实施,“专项补助”未覆盖到的范围,按省定标准实行“重残护理补贴”,即:

(一)无申领我市专项补助的持二代证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领重残护理补贴

(二)执行专项补助重残护理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每人只能申领一项,不得重复。

二、“重残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按64的分担比例,在广州市本级和各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申领办法、按文件规定执行。

三、根据“通知”中第四项和“生活津贴”、“护理补贴”文件中“各地财政部门、残联应加强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开展工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落实工作人员专门管理,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要求,请各区、县级市做好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保证残疾人津(补)贴申领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日止。相关补贴自201311日起计发。期间如遇相关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16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120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2218号)

4.《关于印发〈广州市扩大困难残疾人补助金发放对象提高发放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残联〔2012220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3321

 

 

(联系人:蔡    联系电话:38493279 

钟坚红  联系电话  389235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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