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残联〔2013〕55号
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5号)的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调整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调整内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标准调整为150元/月。
二、0-14岁在训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语言训练、0-14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0-14岁智力儿童康复训练、0-14岁在学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资助标准调整为1200元/月。
三、肢体残疾人假肢和矫形器适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大腿假肢5760元/例;小腿假肢2400元/例;踝足矫形器600元/例,膝盖踝足矫形器1800元/例。
四、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助听器验配资助标准调整为3600元/例。
五、其他残疾人辅助用具配置资助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的通知》(残联〔2010〕50号)的资助标准上浮20%执行,但目录中肢体残疾类的家居无障碍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暂不作调整。
六、医疗康复类中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的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暂不调整。各康复资助项目的资助时长、资助频率、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等仍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14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2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