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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029
  • 文  号: 穗残联〔2013〕55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3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10月14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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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201355

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穗字〔201215号)的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调整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调整内容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精神病专科门诊,资助标准调整为150/月。 

二、0-14岁在训听力语言残疾儿童语言训练、0-14岁脑瘫儿童康复训练、0-14岁智力儿童康复训练、0-14岁在学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资助标准调整为1200/月。  

三、肢体残疾人假肢和矫形器适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大腿假肢5760/例;小腿假肢2400/例;踝足矫形器600/例,膝盖踝足矫形器1800/例。

四、全年龄段听力语言残疾人助听器验配资助标准调整为3600/例。

  五、其他残疾人辅助用具配置资助标准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的通知》(残联〔201050号)的资助标准上浮20%执行,但目录中肢体残疾类的家居无障碍改造项目的资助标准暂不作调整。

  六、医疗康复类中重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的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暂不调整。各康复资助项目的资助时长、资助频率、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等仍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014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32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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