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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20171
  • 文  号: 穗残联〔2012〕224号
  • 实施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8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民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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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2012224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级市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经研究,重新修订了《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2125

 

 

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以下简称“参合缴费”)对象为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包括:

(一)符合《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救助条件的残疾人。

(二)经济困难家庭中的三、四级残疾人。

前款中第(一)项类别的残疾人的认定条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途径和资助标准按照《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239号)实施。

第(二)项类别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是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后水平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中三、四级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途径和标准按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参合缴费资助标准是被资助人按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二条第(一)项类别的残疾人参合缴费资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由民政部门纳入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其参合资助经费在广州市医疗救助金支出,资助资金的划拨程序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条第(二)项类别的残疾人参合缴费资助工作由残联部门负责,其参合缴费资金由区(县级市)级财政全额安排,资金来源于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参合缴费资助资金纳入区(县级市)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和结算。

第四条 参合缴费资助的资助程序:

按我市现行新农合制度规定,每年下半年办理农村残疾人参加下年度新农合的缴费及康复资助。

(一)民政部门负责资助的残疾人参合资助程序由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另行确定。

(二)残联部门负责资助的残疾人参合资助程序由本办法确定: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815日前填写《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并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交所在村(居)委会核对。

2.村(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核对,认为符合经济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在申请人村(居)委会公示3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将申请资料交回申请人。

3.申请人在831日前持经村委会核对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村(居)委会出具的符合本地经济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证明及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向镇(街)残联申请下年度合作医疗缴费资助。

4.镇(街)残联在当年915日前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残联。

5.区(县级市)残联对镇(街)残联报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退回镇(街)残联转交申请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下年度新农合缴费截止时间之前将实际参合人数汇总并填报《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6.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开展新农合筹资工作时将申请人纳入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范围。

7.区(县级市)财政局接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并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政专户。

第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申请康复资助按《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残联〔201251号)及其相关的配套文件执行。

第六条 参合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的管理:

2013年起,参合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按《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0257号)一并管理,不再单独划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对2012年前下拨的参合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结算:

(一)各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填报《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见附件3)将上月发生的康复资助支出向各区(县级市)残联申报结算。区(县级市)残联审核后,报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二)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本区(县级市)规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间向定点康复机构拨付康复资助资金。

第七条 参合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按照区(县级市)残联审批意见对资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严格执行卫生、民政、教育和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医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执行行业道德规范,为资助对象提供经济、适宜的康复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8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相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此文为准。

 

 

附件:1.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

2.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

3.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穗残联【2012】224号(4联合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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