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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152
  • 文  号: 穗残联〔2013〕173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09月23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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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2013173

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服务水平,现将《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3923

 

(联系人:佘文全,联系电话:38492460

 

 

广州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居家康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263号)文件精神,紧密围绕广州市新型城市化建设和民生幸福工程的工作要求,推进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为理念,以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为依托,创新康复服务方式,逐步完善我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实现残疾人融入社区,回归社会的康复目的。

二、任务目标

(一)以残疾人社区康复站为平台,以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康复机构为依托,由专业技术人员为有入户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指导、心理疏导、转介服务、康复知识培训等康复服务。

(二)各区、县级市残联组织辖区内的定点康复机构为辖区内符合残疾人康复资助条件并有入户需求的残疾人提供一对一康复训练、日常康复护理知识培训等康复服务。全市每年为不少于800名残疾人提供居家康复训练服务。

三、居家康复训练对象条件和服务周期

(一)居家康复训练对象条件

符合《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10257号)、《关于实施〈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残联〔201251号)确定的残疾人康复资助对象条件的且由于客观原因导致行动能力受限不能前往社区和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人。

(二)服务周期

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服务周期与其申请获批的康复训练资助服务周期相一致。

四、居家康复训练对象的资助标准、结算方式、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资助标准

1.训练费用:符合居家康复资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10257号)和《关于提高我市残疾人康复资助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穗残联〔201355号)确定的标准进行资助。

2.上门服务费用:每月上门服务次数为12次,每次服务费用为15元。

(二)结算方式

训练费用和上门服务费用由各区、县级市残联与提供服务的康复资助定点机构进行结算。

(三)资金来源

训练费用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10257号)确定;上门服务费用由市和区(县级市)财政按照5:5比例分级负担,纳入市和区(县级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拨付方式

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经费预拨到各区、县级市并对上年度经费按照实际服务人数进行清算。

五、服务规范

(一)服务内容

由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上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功能评估、心理辅导、训练指导和转介服务。康复训练包括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语言矫治训练、生活能力训练。

(二)服务时间

每月上门12次,康复训练每次不少于2个项目,每个项目不少于30分钟,每次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服务时间不低于12小时。功能评估、心理辅导、训练指导和转介服务作为康复训练的辅助性项目,必须结合康复训练实际情况开展。每名专业技术人员每天上门服务的人数不超过6人。

(三)服务流程

1.各区、县级市残联协同街道、辖区内各类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康复资助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康复需求筛查,确定符合康复资助条件并有居家服务需求的对象;

2.街(镇)残联协助服务对象办理康复资助网上申请手续,申请时应注明申请“居家康复训练”,并具体描述申请居家服务的理由;

3.各区、县级市残联根据申请人的资料和居家康复需求情况以及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评估,作出相应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反馈给街(镇),街(镇)残联及时通知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和申请人;

4.康复资助定点机构根据区、县级市残联的审批结果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主要包括:

1)提供居家康复训练服务并制定个性化康复计划(方案);

2)为残疾人实行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康复训练档案》;

3)按月或按季度定期进行阶段评估和方案调整,按年度进行服务小结并按月填写康复服务明细记录表(附件),每次进行康复服务后将表格发放给服务对象,由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并签名确认;

4)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人员遇到自身不能处理的意外情况,如发现服务对象情况有所恶化或有并发症发作可能,或不宜继续进行家庭康复训练时,需及时向区(县)、街(镇)残联汇报并同时通知家属向其他医疗机构转介,并终止资助。

5.康复资助审批程序的审批标准、审批时限等按照《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10257号)执行。

(四)服务监督

1.康复资助机构完成康复任务后,申请结算时应提供每名康复对象的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态度等情况的残疾人康复资助服务明细记录,区、县级市残联根据其提供资料对其进行服务综合能力评估及监督。

2.各区、县级市残联要加强服务的跟踪和监督,通过查阅资料、电话或上门访问残疾人等形式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或抽查结果,向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和街(镇)残联进行反馈。对情节轻微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调查处理。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居家康复训练项目绩效进行监察。

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上门服务费用”从201311日起计算拨付。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残疾人居家康复训练明细记录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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