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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014
  • 文  号: 穗残联规字〔2019〕2 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2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1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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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规字〔2019〕2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保障制度,规范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明进步成果,经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意见,现将《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17日

 

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保障制度,规范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工作,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文明进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预防行动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工作,为有需求的残疾障碍者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辅助器具是指残疾人使用的,特别生产的或一般有效的,防止、补偿、减轻、抵销残障的产品、器械、设备或技术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是指针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对其进行辅助器具需求评估,为其提供个性化适配、定(改)制、适应性训练、使用指导、效果评估、维护维修、回访跟踪、咨询转介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适配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具备医疗诊断资质专业机构(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结果的0-6岁残疾儿童。

(二)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五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自愿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广覆盖,紧密对接残疾人类别化多样化需求,着力普及基本型辅助器具,积极推广个性化、智能化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确保辅助器具适配服务覆盖到有需求的残疾障碍者。  

第六条  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由“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下称“定点康复机构”)开展。

第七条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围绕广州市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把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纳入我市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范畴,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管理规范,制定市级年度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预算、协调全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和程序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经费保障工作。

区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发展规划,开展本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信息统计工作;制定区级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年度经费预算,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组织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需求调查、评估、适配、适配申请审核、补贴拨付等业务工作。

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负责开展辅助器具适配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信息统计等工作,制定开展相关工作的年度经费预算;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服务人员,面向全市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技术指导工作,对本市适配的残疾人辅助器具的分类、功能、参数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新型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研发工作。

 

第二章  辅助器具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第八条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以下简称《适配目录》,见附件),明确本市可提供适配资助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品种范围、补贴上限标准、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有条件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增加服务品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第九条  适配对象只能申请与其残疾类别相适应的辅助器具。如需要跨残疾类别申请辅助器具的适配对象,应先进行相应的残疾等级评定手续,办理残疾类别为多重残疾的《残疾人证》后,方可申请。0-6岁的残疾儿童,可以持具备医疗诊断资质专业机构(医院)病历或诊断结果申请与其残疾障碍具有关联性的辅助器具。

第十条  在《适配目录》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同一种(指《适配目录》的“品名”列中的具体产品,下同)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对于《适配目录》中同一支类中有多个补偿功能类似的产品供适配选择的轮椅、助行器、站立架、坐便椅、洗浴椅、防压疮座(床)垫,由适配对象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产品进行适配,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不能再选择同一支类的其他产品享受适配补贴。

对于有不同种辅具需求的适配对象,在一个资助年度内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超过2件(套),多重残疾的每个残疾类别申请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不得超过2件(套)。辅助器具有左右之分的,需要同时适配的,视为1件(套)。适配对象应当按照《适配目录》的适配条件,按需适配,区级残联组织认为适配对象不符合适配条件的,应当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适度适配制度。对适配对象在一个资助年度内每个残疾类别申请的首件(套)辅助器具,实行全额补贴;对申请的第二件(套)辅助器具,补贴60%,不足部分由适配对象承担。一个资助年度内的补贴上限为10000元,超出部分由适配对象自行承担。《适配目录》中每种辅助器具的实际补贴以具体协议供货价格为准,但不得超过《适配目录》中规定的适配上限。

第十二条  各定点康复机构供应的各类辅助器具构成“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产品库”(下称“产品库”),产品库适时调整,每次调整时各类辅助器具的标准应优于上期的产品。电子类、电动类和医疗器械类辅助器具优先选用每次调整前36个月内通过相关鉴定单位的检验检测、首次进行医疗器械注册并在市面销售的新型产品,其他类辅助器具应当优先用行业内应用新技术、新材料的领先产品,以确保产品库内产品的先进性。

进入产品库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关鉴定单位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制造商出具的同意供货和销售服务承诺文件,以确保在入库期内能够合法持续有效供应。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材料;不属于医疗器械的,应当已进行商标或专利注册,且属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和专利许可范围。贴牌等非原厂生产的产品不得入库,以确保产品库内产品来源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  辅助器具服务内容和流程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助年度、申请途径、审核方式、接受服务环节以及康复救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等事项按照我市现行的《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16] 11 号) 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适配补贴经费补贴到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一)由适配对象或其监护人(照顾者)凭发票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区级残联组织报销;先行垫付有困难的,可经本人提出委托支付申请。由区级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二)由区级残联组织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救助费用后,由区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三)康复服务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级残联组织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具体结算方式与周期由区级残联组织与区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包括辅助器具的需求评估、适配评估、定(改)制设计制作、适应性训练、效果评估等。适配服务的工作程序为:

(一)需求评估。区级残联组织利用本区的残疾人精准康复基层工作队伍,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对残疾人的辅助器具需求进行评估。根据残疾人需求,对于残疾人目前使用辅具的情况进行了解记录。通过视听检测或简单的肢体活动,初步判断残障程度,向其宣讲本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将有适配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转介至残疾人自行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进一步的适配评估。

(二)适配评估。

前置适配评估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对申请上臂(肘上)装饰假肢、肩关节离断装饰假肢、腕离断简易假肢、肘离断假肢、大腿假肢、髋离断假肢、矫形鞋、电动轮椅、手动护理床、远近两用台式电子助视器、防压疮座垫和床垫的适配对象开展适配评估服务,适配对象在办理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申请手续时,需提交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适配上述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资料。

适配前专业评估:定点康复机构按照业务要求,充分考虑适配对象的功能障碍、个人愿望、回归社会的目标等因素,对申请适配残疾人申配辅助器具进行适配评估,提出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包括选用辅助器具的品名、型号、规格、改制或设计及定制方案、适应性训练方案等)。

(三)个性化适配服务。适配各类轮椅、助行器、假肢、矫形器、拐杖的适配对象认为产品库中的辅助器具功能不能满足其康复需求,需要个性化适配的,经区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可以选择适配产品库以外的辅助器具进行适配,但其所选择的辅助器具须为《适配目录》中的辅助器具,适配对象选择产品库以外的辅助器具,补贴标准以实际价格为准,但不得超过《适配目录》内同类辅助器具规定的适配上限。要求在产品库外进行个性化适配的适配对象,在办理适配补贴申请手续时,应同时提供本人或其监护人(照顾者)亲笔签名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说明在产品库外进行个性化适配的必要性并提交由定点机构提供的拟适配产品的品牌、型号、性能、照片资料,以保障其适配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个性化适配每个资助年度限申请一次。

(四)适应性训练。辅助器具交付适配对象后,定点康复机构应对残疾人进行使用适应性训练,同时组织开展适配对象及其亲属有关辅助器具使用培训(包括结构、操作方法、维修常识、安全事项等)。

(五)效果评估。辅助器具交付残疾人使用一个月、三个月及半年间,定点康复机构应安排专业人员上门或电话进行回访,对适配对象使用辅助器具的效果进行评估,征询意见,做好跟踪服务。

(六)保修服务。辅助器具保修期限内出现损坏的,由定点康复机构提供保修服务,对行动不便、联系有困难的,定点康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保修服务期限外,如需更换零部件或维修的,产生费用由适配对象自理。

第十六条  适配对象适配所得的辅助器具应当予以爱护并及时保养,在掌握安全使用方法后方可使用。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的,适配对象可再次申请适配补贴进行更换;未达到使用年限的,不再予以补贴更换。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019]1号)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服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人提供质优、便捷的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做好培训工作,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的使用安全;

(三)接受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的服务质量评估;

(四)严格执行辅助器具产品的协议供货价格,做到价物相符;

(五)配合做好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政策、科普宣传工作,按照业务要求做好评估、结算、信息报送等工作;

(六)承担开展服务所产生的技术、质量、安全等责任。

第十八条  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承担对定点康复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适配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残联组织负责追回补贴资金,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辅助器具适配补贴:

(一)把辅助器具转售或转送他人使用以及私自改装或用于其他用途;

(二)在申请过程中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与定点康复机构勾结骗取适配补贴,扰乱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秩序的;

(三)拒不接受有关部门对辅助器具补贴申请真实性进行核实的。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遵守职业操守,按照以下顺序为适配对象适配能解决其迫切需求的辅助器具:一是适配功能代偿、预防残疾程度加重或残疾人急需的辅助器具;二是适配有效提高生活质量的辅助器具;三是适配方便参与社会活动的辅助器具。不得诱导适配对象超出补贴标准适配产品库以外的辅助器具。

 

第五章  资金保障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号)相关规定保障落实。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财政补助经费按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负担。若今后中央或省也分担相应支出经费,则按照扣除中央或省补助资金后,按现行市对区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负担。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开展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工作,其工作经费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2016〕11号)的要求,纳入市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广州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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