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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30044
  • 文  号: 穗残联规字〔2023〕2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04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4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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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规字〔2023〕2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残联,全市各停车场:

为做好我市无障碍停车位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市残联等八个部门联合制定《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直向市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47

                            

 

广州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停车位管理,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和标明无障碍停车位。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建立无障碍停车位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向职能部门反馈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对无障碍停车位的需求,做好无障碍停车位的督导及提出改进意见;发放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广州市残疾人就业培训服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做好无障碍停车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促进无障碍停车位的便利服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发放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

(一)本人具有广州市户籍或广州市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限C2或C5)、机动车行驶证(或配偶具有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限肢体残疾);

(二)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五条 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应当设置二维码防伪标识。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制定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发放和使用指南。

第六条 为便利使用无障碍停车位,肢体残疾人在使用无障碍停车位时,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以供查核检验。

第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指引车辆有序停放,保持车道畅通,确保无障碍停车位能够正常使用。

第八条 属于公建配套设施的无障碍停车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第九条 区交通运输部门在管理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信息时,应注明无障碍停车位设置情况。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减半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鼓励其他停车场经营者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免收或减收停放服务费。

第十一条 驾驶人不得冒领、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

第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

(二)对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行为未加劝阻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收回无障碍停车位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市民、停车场经营者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可通过电话(12345、12385)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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