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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30088
  • 文  号: 穗残联规字〔2023〕4号
  • 实施日期: 2023年12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12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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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残联规字〔2023〕4号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残联、财政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等文件,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广州市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7日

  (联系处室:教育就业处,联系电话:38491101)


广州市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州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户籍、在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寄宿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寄宿托养,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残疾人。

  (一)14周岁至16周岁,未在校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二)法定就业年龄段内(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区域统筹原则】 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域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完善残疾人寄宿托养扶助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第四条【维护残疾人根本利益原则】寄宿托养资助以残疾人为本,实施有针对性的托养或医疗照护服务,以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维护残疾人根本利益。

  第二章 寄宿托养资助标准和经费

  第五条【资助类别与标准】 寄宿托养资助类别为托养服务费资助。

  寄宿托养服务费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

  第六条【保险购置】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为接受托养资助的残疾人统一购置机构安全险。

  第七条【经费来源】 残疾人寄宿托养服务资助资金按财政体制分担比例由市、区财政安排。

  第八条【经费使用】 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坚持项目合理、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人服务的实际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资助计划。

  第三章 寄宿托养服务机构资质要求

  第九条【寄宿托养服务机构资质】 寄宿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等规定要求。

  第十条【服务评估】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可委托机构险承保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托养机构的资质、服务、托养效果、合规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由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资助扶持的依据。

  第四章 资助申请、核定、结算程序

  第十一条【资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寄宿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提出资助结算申请。

  第十二条【资助审核】 寄宿托养资助工作由街、镇进行初审,由区残疾人联合会进行终审。

  街、镇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检查资料填写是否齐全,加具初审意见(盖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把相关材料报区残疾人联合会。

  区残疾人联合会对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3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批意见。

  审批不通过的,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将申请表、相关材料退回给街、镇,并告知退回原因;街、镇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补充完善,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再次提交,或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符合原因,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资助结算】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当月入住满15天以上(含15天)视为一个月,不足15天按实际天数据实结算。

  每月可报销的有效票据及清单单独开具,每年度按实际月份报销结算,资助结算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审批期限】 托养资助申请以自然年度为界,自然年度内资助审批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从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资助款发放】 资助款项直接拨入申请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受资助对象也可以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代位支付的申请,委托户籍所在地的区级残联与托养机构进行代位结算,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将款项直接拨入寄宿托养服务机构的账户中,直接完成资助结算。

  第五章 资助的中止和终止

  第十六条【资助中止】 托养服务对象因个人原因中止托养,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中止寄宿托养服务资助。中止后如需重新获得资助需要重新办理托养资助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资助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寄宿托养服务资助:

  (一)寄宿托养残疾人户籍迁出的;

  (二)寄宿托养残疾人死亡的;

  (三)寄宿托养残疾人证过期;

  (四)寄宿托养残疾人证冻结;

  (五)寄宿托养残疾人证注销;

  (六)存在其他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申请人责任】 寄宿托养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在申请资助经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如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助的行为,依法依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寄宿托养服务机构责任】 寄宿托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市残联委托第三方开展托养服务质量评估,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供他人骗取资助经费的,托养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资助审核责任】 承担残疾人托养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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