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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102
  • 文  号: 穗容环[2003]154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12月19日
  • 失效日期: 2008年12月18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广州市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内设厕所对外开放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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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容环2004136

关于广州市公共场所、服务行业内设厕所对外开放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内设厕所近年来实行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引导服务单位做好此项工作,给市民及游客创造更加卫生和安全的如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内设置的厕所,在对外服务时间对外开放: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场、机场侯机楼、码头、医院、证券交易所、加油站、宾馆、酒店、餐饮店、招待所、公园、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游(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

需购票进入的公共场所,只向购票进入人员开放。

  二、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内设厕所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引导牌,其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维护并做好卫生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三、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内设厕所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收费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

  四、市民、游客使用上述公共场所的公厕,应当爱护其设施,自觉维护其环境卫生,损坏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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