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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085
  • 文  号: 穗城管委〔2014〕301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7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17年07月09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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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城管委〔2014〕301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

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市公安局、建委、交委、城管执法局,各区城管局、各区城管执法分局,广州开发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

2014年7月10日

(联系人:苗百超,联系电话:37612642)


穗城管委〔2014〕301号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市场行为和运输秩序,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在运输活动中实施监督、管理所形成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领取有效《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以下简称《处置证》)的企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车辆。

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标准、记分程序、评价类别和相关管理的规定,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诚信综合评价主要以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行政文书、现场照片、视频及证人证词等)、处罚决定、广州环卫行业协会的处理意见以及经核实的媒体报道、群众投诉为依据。

第七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诚信综合评价记录管理信息平台,并向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开放端口。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将记分信息于5个工作日内录入诚信综合评价记录管理信息平台。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负责认定并定期汇总企业及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记分、评价情况及结果,通过余泥管理政务网将记分综合评价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企业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自企业领取《处置证》之日起,一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处置证》有效期不足一年的,考核期与《处置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管理自车辆领取 《标识》之日起,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有效期不足半年的,考核期与《标识》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重新申领《处置证》和《标识》的,从核发之日起重新记分。

第九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记录诚信综合评价记分后,应当每季度向被记分的企业发出《广州市诚信综合评价记分通知书》,同时抄告相关部门及广州环卫行业协会。

接到《广州市诚信综合评价记分通知书》的企业,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出,市建筑废弃管理机构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相对人进行解释和说明,并根据异议处理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企业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企业和车辆的诚信综合评价记录记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企业不按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管理工作所需相关信息资料,或者企业法人代表、主要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缺席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培训等活动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1分处理。

(二)承运建筑废弃物过程中未随车携带有效《标识》和运输联单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1分处理。

(三)车载监控设备未正常使用的,经管理部门通报后未及时整改的,对车辆按照每宗次记2分处理,对企业按照每车次记1分处理。

(四)车辆不整洁、未保持密闭运输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3分处理。

(五)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建筑废弃物漏撒污染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5分处理。

(六)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处置证》和《标识》,或提供虚假信息影响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5分处理。

(七)向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10分处理。

(八)车辆到未取得《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工地运输建筑废弃物的,或者使用未领取有效《标识》的车辆承运建筑废弃物的,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10分处理。

(九)擅自改装车辆车厢尺寸的,对车辆给予记30分处理,对企业按照每车次给予记10分处理。

(十)不配合现场执法检查或接受调查处理的,经查证属实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10分处理;妨碍执行公务、围攻、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或破坏执法工具等暴力抗法行为的,视情节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30到50分处理。

(十一)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20到30分处理;运输建筑废弃物过程中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对企业按照每宗次给予记40到50分处理。

第十一条 年终被区以上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评为先进单位或被广州环卫行业协会资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对企业每宗次给予记减5分至20分;经相关部门确认有积极参加自然灾害的救灾、工程事故抢险等行为的,对企业每宗次给予记减20分至50分。

第十二条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企业办理《处置证》续证后15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上一个考核周期记分结果,将企业由好到差依次评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类别,并向企业发出《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类别评定通知书》。

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企业按照评价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首次领取《处置证》,其诚信综合评价类别暂不评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首个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诚信综合评价记分结果进行诚信综合评价类别评定。

第十四条 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类别评定标准如下:

各企业的最终记分分值公式为:最终记分=(1-企业运力/全市合法运输企业总运力)×原始记分。

(一)诚信综合评价记录最终记分的小于40分(含40分)的,在下一考核周期评为一类企业;

(二)诚信综合评价记录最终记分的大于40分且小于80分(含80分)的,在下一考核周期评为二类企业;

(三)诚信综合评价记录最终记分的总分值大于80分小于100分的,在下一考核周期评为三类企业。

第十五条 每个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周期内,企业记分满60分的,由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进行提醒,由广州环卫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组织教育整顿;企业记分满100分的,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吊销企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视整改情况限制其在30至60天内不得重新申领;企业连续两个记分周期被吊销《处置证》的,从被吊销《处置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每个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周期内,车辆记分满30分的,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向车辆所在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留置《标识》直至整改完毕;车辆记分满50分的,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收回《标识》,视整改情况限制其在30至90天内不得重新申领;车辆连续两个记分周期记分满50分的,从被收回《标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标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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