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局〔2014〕38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从化、增城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你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4年2月12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州市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总体方案》要求和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的公开主体,分别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区职责分工,对依法查处本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案件的结果信息实施公开。
前款所称的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是指使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办结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案件的结果信息。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执法业务机构、法制机构、派驻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主动公开。
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开项目包括:当事人(个人只公开姓氏)、主要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种类、履行期限、处理结果、救济途径及时限、作出机关及日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编号等内容。
第六条 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开职责分工及程序:
(一)执法业务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结案的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按照公开项目列表,提出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初步意见;
(二)政务公开和保密主管机构分别进行公开属性和保密审查复核;
(三)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网站管理机构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每季度第一个月30日前在门户网站专栏向社会动态公布;
(五)政务公开主管机构根据局领导审批意见同步报送市政务在线网站发布。
第七条 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开信息在门户网站上一般留存期限为1年。
第八条 以下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除依法应当实行预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开事项涉及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结果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各级公开主体应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按时完成公开内容收集、整理、审查审批、上传和报送等工作。政务公开机构负责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处理)结果公开的组织协调,各相关机构配合推进,派驻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及时公开、更新处罚(处理)结果信息和公开过程中违规操作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