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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8113
  • 文  号: 穗市政园林函[2008]1065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07月07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07月0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站场装卸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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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市政园林函〔2008〕1065号

穗市政园林函〔20081065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站场装卸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最近,进入广州市的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发生了多起泄漏事故,对我市燃气安全构成了威胁。为保障液化石油气站场设施安全,加强液化石油气槽罐车站场装卸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液化石油气槽罐车装载作业,要严格执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充装,严禁超装、混装。

二、液化石油气槽罐车卸车前,应认真核对车辆牌证资料,并按规程进行卸车前检查,发现液化石油气槽罐车有超载等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三、购买液化石油气应当要求对方出示有关经营证照及运输车辆的危运《道路运输证》,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并不得将液化石油气交由无相应危运《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承运。

四、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并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演练,加强应急抢险物质的储备,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同时应做好对装卸、运输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五、应建立人员、车辆等出入站场管理制度,设置24小时值班岗,加强对进出站场人员、车辆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场所。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2008年7月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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