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委〔2010〕13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受纳)许可权限调整
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环卫)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建筑废弃物排放和运输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穗府〔2010〕3号)的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许可权限划分,缓解区所业务办证压力,强化属地管理职责,我委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受纳)许可权限调整暂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0年4月22日
穗城管委〔2010〕135号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受纳)许可权限调整暂行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市、区两级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权限作出如下调整:
一、审批权限划分
(一)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1.受理、审批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
2.受理、审批跨区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3.受理、审批老六区的特殊工程(减免处置费、抢险、保密、外事、考古、部队、铁路)等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4.复查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案件。
(二)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受理、审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跨区工程及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三)新四区(萝岗、花都、番禺、南沙)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
受理、审批辖区内除跨区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其中,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及特殊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完成后,在系统办证网络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及复查;其他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独立审批。
二、审批程序和方法
(一)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方法
1.老六区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办证规定受理案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待收取处置费后给予发证。
2.跨区工程、特殊工程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办证规定受理案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待收取处置费后给予发证。
跨区工程的处置费执行市收费标准。
(二)老六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方法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办证规定受理案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待收取处置费后给予发证。发证后,次月10日前将图纸资料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复查。
(三)新四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和方法
1.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办证规定受理案件,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系统办证网络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确认后,办理收费或不收费后给予发证。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发证后10日内对案件进行复查。
2.特殊工程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办证规定受理案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系统办证网络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确认后,办理收费或不收费后给予发证。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发证后10日内对案件进行复查。
3.其他工程
按调整后的办理权限及相关办证规定受理案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理收费或不收费后给予发证。发证后,次月10日前将图纸资料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复查。
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严格按调整后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受纳)许可权限、程序和方法办理,把好建筑废弃物处置审批关。
(二)发现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有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的案件信息及时反馈给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落实行政许可后的监管。
(四)实施前已在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的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原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到期需要延期的,到原发证单位办理续期手续。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