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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60080
  • 文  号: 穗城管规字〔2016〕1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9月12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12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第120届秋季广交会及2016年广州车展期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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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城管规字20161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第120届

秋季广交会及2016年广州车展期间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第120届秋季广交会及2016年广州国际车展期间琶洲地区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容貌景观,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我委现对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置区域和形式

设置区域为琶洲展馆及周边区域,包括猎德大道(江大道)以东、科韵路以西、阅江路珠江堤岸以南、凤浦路黄埔涌堤岸以北区域范围内。

设置形式为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空间连廊、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空间,以道旗(刀旗)、立体(镂空)字、落地式展示牌、喷画、贴膜、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立柱及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二、设置时间

2016年10月10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三、设置申请

需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合法组织或企业,应当依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主要申请材料

 1.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人为汽车品牌生产商或其品牌户外广告制作和发布企业的唯一授权文件;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授权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数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4.涉及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化带、城市公共广场等区域及使用路灯杆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先取得城市道路、公共绿化带、城市公共广场及路灯杆等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5.在建(构)筑物及其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空间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提供场地业主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受理时间及地点

受理时间:从本通告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受理地点:天河区珠江新城政务中心3楼;咨询电话:38920323。

四、设置要求

(一)灯杆道旗广告牌面的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离人行道的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

(二) 立体(镂空)字单个字体高度不得大于1米,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单组字体总长度不得大于10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每组字体的设置间距不得小于25米;

(三)单个落地式展示牌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宽度不得大于5.5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每组展示牌的设置间距不得小于50米;展示牌的固定设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置喷画、贴膜、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立柱及实物造型等形式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其固定设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设置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用电安全。

五、禁止设置的范围和形式

(一)禁止在猎德大桥、琶洲大桥、华南快速路(含上、下匝道)范围内设置;

(二)禁止在新港东路中央绿化带设置(立体、镂空字除外);

(三)禁止在车行道和人行道范围内设置(会展东、会展西路及阅江路人行道内侧可适量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四)禁止跨越城市道路设置(建筑连廊除外);

(五)禁止超越建筑物楼顶外轮廓线设置;

(六)禁止在交通设施上设置。

六、保障措施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巡查监管,加大整治力度,及时纠正、制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处以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生效,有效期截止至2016年12月1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9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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