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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60061
  • 文  号: 穗城管〔2016〕595号
  • 实施日期: 2016年07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7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失效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用气人口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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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城管2016595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用气人口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保障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5〕454号)要求,现就我市管道天然气阶梯气价用气人口核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次阶梯气价用气人口核算的对象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天然气终端居民用气用户。阶梯气价按每户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户用气人口数4人以下的(含4人),本次无需办理核算手续;人口数超过4人(不含4人)的,由用气用户提出申请,每增加1人,在第一档气量相应增加70立方米/年,第二档气量上、下限相应增加70立方米/年,超过第二档气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档气量。

对于4人以上(不含4人)的居民家庭需申请增加用气人口数的,应以多种方式通知户主或产权人携带以下资料到用气地址所属燃气企业营业网点办理一户多人用气手续:

(一)《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一户多人口”受理表》(格式见附件1);

(二)当月或历史气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

(三)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交《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依法可不领取《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提交由用气地址所在街(镇)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或社区(村)服务站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格式见附件2)。

每个证件、证明等材料只能对应办理1个用气地址的增加用气人口数手续。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居民户口簿》、《居住证》记载地址需与申请增加用气人口数的用气地址一致,因集体户、拆迁等客观原因导致户籍地址与用气地址不一致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住证明》需载明用气地址实际居住人数及实际居住人员身份信息。

申请增加用气人口数的相关表格、文本,可以自行到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或者到用气地址所属燃气企业营业网点领取。

居民用户增加用气人口数后原阶梯气价计量周期不变,本计量周期即按新用气人口的气量标准计算阶梯计量气价,但申报办理前已经实施阶梯加价的收费不予退还。

四、提交《居民户口簿》办理且未发生户籍人口变更的,其“一户多人口”申请长期有效。但居民用户户籍人口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所属区域的营业网点办理阶梯气价用气人口调整手续。

提交其他资料办理的,其“一户多人口”申请仅限申请时所在的计量周期内有效,计量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办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附件1.docx
            附件2居住证明(格式).docx
            附件3授权委托书.docx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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