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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012
  • 文  号: 穗财法〔2014〕22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02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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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财法201422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4124

 

 

 

 穗财法201422

广州市财政局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范围内,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第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财政局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财政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六条  市财政局受理行政许可、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通知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书面文件,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专用印章。

第七条  市财政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第八条  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一)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回收;

(三)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五)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六)合作企业是在广州市、县级市工商机关登记设立的。

第九条  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报告(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经批准备案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和章程复印件;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五)先行回收投资方案的决议;

(六)企业拟回收投资当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企业到期债务说明;

(八)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

第十条  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受理程序:

(一)办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可以采用如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登陆广州市政务在线(www.gzonline.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申请资料并获取电子申请号。

2.上门现场递交申请资料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政务中心广州市财政局对外服务窗口)。

(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作出受理或不受理、补正材料的决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自受理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财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财政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举办合作企业先行回收投资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境外事务所)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对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临时性执行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境外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二)境外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四)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五)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港澳会计师事务所非注册会计师人员提供人员清单,列明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六)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八)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港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境内相关机构清单,清单应以中文列明境内相关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的关系)。

第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受理程序:

(一)办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可以采用如下任意一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登陆广州市政务在线(www.gzonline.gov.cn)“网上办事大厅”上传申请资料并获取电子申请号;

2. 申请资料传真至广州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电话:02038923584);

3. 申请资料挂号邮寄至广州市财政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1510房);

4.上门现场递交申请资料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政务中心广州市财政局对外服务窗口)。

(二)市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核,作出受理或不受理、补正材料的决定。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自受理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抄报省财政厅,申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自收到省财政厅发给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加盖本机关公章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及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行政许可送达回证,发放给许可申请人。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作出许可后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在广州财政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二)境外事务所终止经营;

(三)境外事务所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用虚假材料等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市财政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 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财法〔20119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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