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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100
  • 文  号: 穗财综[2003]2698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12月31日
  • 失效日期: 2008年12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转发广东省老旧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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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综〔20032698

转发广东省老旧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老旧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补贴车辆的范围和具体补贴标准按国家当年的规定执行。 

  二、补贴资金申领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证明或者车主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需列明以下项目: 

  1.补贴资金申领经办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 

  2.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废汽车的具体情况,包括车辆报废时间、回收企业、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 

  3.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加盖公章。 

  (三)补贴资金申领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补贴资金申领及审核程序: 

  (一)经国家认证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报废车时间的顺序,将本单位已回收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汽车进行统计,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通知本年度在本企业已办理报废车及符合条件的车主申领补贴资金,同时收齐申领补贴资金须提交的有效凭证(包括申领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回收企业对补贴资金申领人提交的有效凭证审核无误后,送市商业局委托的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统一办理初审手续。 

  (三)初审后由市商业局对符合补贴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主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复核。商业局对上述有效凭证复核无误后,填写《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加盖公章连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位证明或者车主个人身份证、补贴资金申领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完毕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市商业局。每个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的审核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划到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账户,由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统一对车主发放。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对个人报废汽车的车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五、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六、补贴资金的发放具体由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办理。 

  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办公地址:广州市纸行路148号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时?11时,下午14:30时?17时。 

   

 

广东省老旧报废汽车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3年11月18 粤财综〔20031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第307号令)、《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财政部印发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给我省专项用于补贴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汽车的资金。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 补贴车辆的范围和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当年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四条 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经贸(商业)、财政部门是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省经贸委主要负责:统计全省汽车报废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向财政部和国家商务部提出本年度老旧汽车制、贴资金申请;根据财政部下达给我省的老旧汽车补贴资金数额,结合各市老旧汽车报废的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每年度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的领取和发放工作;省直单位补贴资金的发放。 

各市经贸局(商业局)负责本地区汽车报废拆解情况的统计工作和补贴资金的具体发放工作。 

省、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分配计划,将省直单位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经贸委,各市的补贴资金拨付给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 

第六条 补贴资金申领审批程序: 

(一)省、市经贸部门对符合补贴规定的老旧汽车车上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审核。具体包括: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证明或者车主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需列明补贴资金申领经办人的具体情况、申请补贴资金的报废汽车的具体情况、单位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加盖单位公章。 

3、补贴资金申领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省、市经贸部门对上述有效凭证审核无误后,填写《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格式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并连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位证明或者车主个人身份证、补贴资金申领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完毕并加盖公章后退回经贸部门。每个部门对补贴资金发放的审核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省、市经贸部门应及时通知补贴资金申领人领取《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并告知申领人在《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领取补贴资金。 

第七条 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发放,对于个人的报废汽车车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金方式发放。各市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制定具体的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第八条 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省、市经贸部门应妥善保管好《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以及相应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位证明或者车主个人身份证、补贴资金申领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第二、第六联由各市财政部门备案存档,第一、第五联由各市经贸部门备案存档。当年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各市经贸、财政部门应将第五、第六联单据收齐后分别交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备案存档。各市上交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上的合计发放数应该等于各市当年补贴资金的实际发放数。 

第十条 补贴资金应在当年规定的时间??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作废,未发放的补贴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各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和当年财政部下达的补贴资金数额,核定各地当年的补贴资金分配数额。 

第十二条 为确保符合补贴范围的报废汽车车主能够领到补贴资金;省、市经贸部门应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每年补贴资金发放的具体情况,由各市经贸委会同同级财政、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核实后,作为工作档案(格式见附件2)留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31日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报表(格式见附件3)连同应上交的《报废汽车补贴资金发放通知单》第五、第六联分别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经贸委汇总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后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228日前报国家商务部和财政部。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经贸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本地区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不定期地对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凡有发现补贴资金需求上报情况不真实,骗取、挪用、截留补贴资金等行为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暂缓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经贸部门可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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