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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090
  • 文  号: 穗财综[2003]2110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11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08年11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转发奖励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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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综〔20032110

转发奖励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公安(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公安厅《关于奖励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1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奖励金申领的原则 

(一)举报人向当地公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向举报人兑付奖励金。 

(二)由市公安局批转区、县级市公安()局办理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但现场罚没财物或罚没款按10%计算奖励金少于1000元且办案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无能力兑现奖励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办案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由市公安局核发奖励金。  

(三)举报人向市公安局举报并由市公安局直接查处属实的,由市公安局按规定直接奖励举报人。 

(四)所有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其奖励金的兑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公安局将年度所需奖励金编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向市公安局预拨一定数额奖励金,市公安局每半年向市财政局据实核销一次,市财政局据此报结支出。 

二、市公安局接到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有关打击“私彩”的奖励金申请或直接查办的案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拨奖励金手续。 

三、各区、县级市公安局发放打击“私彩”奖励金的情况,于每年1225日前上报市公安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关于奖励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2003年10月16 粤财综〔2003165号) 

 

为进一步方便操作、及时兑现奖励金、鼓励群众踊跃举报,加大打击“私彩”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根据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粤公通字〔2001207号)和《关于广东省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粤财综〔2002104号)的精神,现将奖励举报“私彩”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金申领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申领。举报人向当地(市、县、区)公安部门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门向举报人兑付奖励金。公安部门兑奖后每半年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据实核销一次,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办理。如果公安部门先行兑付奖励金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应预拨一定数额奖励金。市公安局批转县(市、区)公安局或县(市、区)公安局批转各派出所办理的案件,奖励金由批转的公安局兑付后按以上原则办理。 

(二)直接向省公安厅申领。举报人向省公安厅举报的线索。省公安厅直接查处并查证属实的,由省公安厅治安局按规定直接奖励举报人;省公安厅批转案发所在地公安机关查处的,经查证属实,但现场未没收任何财物或所罚没款按10%计算奖励金少于1000元,且办案单位无能力兑现奖励金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办案单位直接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加具意见后报省公安厅。经核实后,由省公安厅核发奖励金。省财政厅向省公安厅预拨一定数额奖励金,省公安厅每半年向省财政厅据实核销一次。 

二、申领奖励金应报送的材料 

(一)举报“私彩”活动奖励金审批表(附后); 

(二)举报线索材料复印件; 

(三)立案报告复印件; 

(四)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五)缴获、扣押物品的文字材料; 

(六)对涉案嫌疑人员的初步处理情况。 

三、核拨奖励金的时间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派出所直接受理并查处的“私彩”违法犯罪活动、上一级公安机关接到下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奖励金的申请、省公安厅接到各市公安局的申请或直接查办的案件,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拨奖励金手续。 

四、各级公安机关发放“私彩”奖励金的情况,于每年1231日前上报省公安厅治安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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