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财保〔2003〕462号
关于市属企业申请财政垫支解决离休干部生活待遇办理程序的通知
市属各企业:
市委、市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穗文〔2002〕52号)规定,个别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解决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的企业,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可向市财政提出借款。为规范借款和审核办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财政申请垫支的困难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以前年度连续亏损三年以上;(2)非季节性因素而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3)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证明其濒临关闭破产。
二、企业申请垫支应提交的资料:(1)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2)中介机构出具的借款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填写附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加具的审核意见;(4)濒临关闭破产的企业须提供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的书面证明。
三、办理程序:(1)企业提出申请;(2)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协议;(3)财政拨付资金。
垫支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