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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90054
  • 文  号: 穗财规字〔2019〕1 号
  • 实施日期: 2019年03月06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3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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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规字〔20191

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21

 

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财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各区财政局根据社会经济和财政管理实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处罚的种类、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处罚结合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工作方式,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合法裁量原则。行政处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当在法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按法定的程序进行。

(三)公正合理裁量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综合裁量原则。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实施、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可以适用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按照下列法律适用规则给予处罚裁量: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集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定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全面分析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次数等,根据《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情节,对行政相对人同时具有《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的轻微、一般、严重违法情节中所列的违法情形,适用较重的处罚标准;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综合考虑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先予以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不得直接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的,应当依法予以并处,不得单处。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 经财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 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授意、指使、强令、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 对举报人、证人或者财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 妨碍财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处罚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可参照行政处罚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制度。

内部法制机构按照《广州市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法制审核,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出具修正的法制审核意见。

执法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法情况予以记录,并按要求纳入行政执法监督系统,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开展宣传培训、分析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指导、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实务培训。

内部法制机构应当协助、指导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内部法制机构通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执法机构实施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财法〔2014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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