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档规字〔2017〕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馆),市直各单位,广州开发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市房地产档案馆、市公安档案馆:
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监督指导处反映。
广州市档案局
2017年12月28日
(联系人:苏桂凤,联系电话:31050829)
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行政执法,是指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的评审、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测评、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评审、对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单位的复查。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循合理性原则和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章 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的评审
第五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办法》(粤档[1996]17号)规定的权限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进行评审。
第六条 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的评审的法定依据:《广东省实施〈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细则》(粤档[1996]17号)第十七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本细则,全省各级机关要广泛开展档案综合管理升级活动,具体办法及标准由省档案局另行制定”;《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办法》(粤档[1996]17号)第三部分第三项第四点“评审发证。省、市、县(区、市)直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的评审发证工作,由省、市、县(区、市)三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组织,由相应级别的评审组分别进行考评”。 第七条 凡在广州市辖区内或广州市驻外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实行了档案综合管理的,都可以申报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评审。
第八条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分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按《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审。评审采用百分制计分、总分与单项分双重考核的办法。其中:省二级总分不低于65分,省一级总分不低于80分,省特级总分不低于93分。
第九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属机关(含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市直单位的下属单位)申报各等级的预检和评审、区属机关申报省特级的评审;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属机关申报省二级、省一级的预检和评审及申报省特级的预检。
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按照注册、登记的归属关系由相应级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各等级指导、预检和评审的组织部门具体见表1。
表1 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预检、评审组织部门
第十条 申报机关对照《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进行逐条逐项的自评,确定申报等级。
申报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评审的机关,在档案用房、档案数量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条件:
1.省特级:成立时间3年以上,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档案编研参考资料不少于7种,室藏档案(除会计凭证外)不少于800卷(每10件折合为1卷。下同)。
2.省一级:独立库房,档案编研参考资料不少于5种,室藏档案(除会计凭证外)不少于500卷。
申报等级原则上由低向高逐级申报,确实具备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高的等级。已获得档案综合管理省二级或省一级的机关,原则上1年后才能申报晋升更高的等级。
第十一条 申报等级确定后,申报机关向相关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要求见表2。
表2 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包括:
1.升级申请和档案工作自检情况(主送单位为组织评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3.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4.《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评分表》(填写自评情况);
5.《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申报表》。
材料1至4一式一份,材料5的份数详见表3。材料2至4不需归档。
表3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申报表》提交份数
第十二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预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报单位。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检。预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约定下次预检时间;预检合格的,组织正式评审。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特级申报材料和预检情况报告(包括预检结论及需整改的情况)报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负责评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3至7人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织部门人员担任。区属机关省特级的评审,评审组应包括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评审采取召开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会议议程包括:
1. 听取汇报。评审组听取申报机关关于档案综合管理情况及其自检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应主要包括:档案综合管理基本情况、升级前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 实地检查。评审组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照《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评议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3. 宣布评审意见。由评审组宣布本次综合评审意见。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同意评为相应级别的档案综合管理单位;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约定复评时间。
需要复评的,按约定时间进行复评。经复评仍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1年内不能再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升级批复和申报表送达申报机关,并抄送相关单位。
对经评审或经复评后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机关,颁发相应级别等级证书,同时在评审组织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3年由相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原有等级。
第三章 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测评
第十五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粤档发[2011]24号)规定的权限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进行测评。
第十六条 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测评的法定依据:《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粤档发[2011]24号)第九条“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的测评,以及全省辖区内申报一级企业的测评。各地级以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二、三级企业的测评;并可根据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的预评”。第十五条“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等级有效期为五年。规范测评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四年自愿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五年、未申请复查的单位,其等级自动失效。测评组织单位在获证企业申请后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等级证明书。复查不合格,视情况降低或取消原等级”。
第十七条 凡在广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按其资产关系全资所属或控股的企业,可以申报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
第十八条 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结果按从高到低原则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六个等级。规范测评按先测等级,后评等次的方式进行。首先按企业档案人员、档案工作用房的配备情况测定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在测定级别的基础上,按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评出等次,分甲、乙二等。一级企业,总分7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8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二级企业,总分6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7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三级企业,总分50分(含)以上的为乙等,60分(含)以上的为甲等。等次总分达不到相应级别的,需降低级别应用测评结果。
第十九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绘企业及一级企业的测评。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不含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申报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测评和市直属企业的指导;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测绘企业的申报进行预评。
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属企业及辖区内非国有企业的指导及对其申报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进行预评。
市直属和区直属单位负责下属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
二级、三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的指导、预评和测评的组织部门详见表4。
表4 二级、三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的预评、测评组织部门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对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自检,确定申报等级。
市、区属企业向组织预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区直属单位下属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负责预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非国有企业向所在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 测评申请和档案工作情况及自查测评情况(主送单位为组织测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 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3. 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4. 《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评分表》(填写自评情况);
5. 《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登记表》。
其中材料1至4各一式一份;材料5市直企业一式两份,市直单位下属企业一式三份,区直企业一式三份,区直单位下属企业一式四份;非国有企业一式三份。材料2至4不需归档。
第二十一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预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报企业。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评。
预评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约定下次预评时间。预评合格的,组织正式测评。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申报材料及预评情况报告(包括预评结论及需整改的情况)报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测绘企业的申报材料及预评情况报告(包括预检意见及需整改的情况)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测评组,审核预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测评。测评组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5至7人组成,其中测评员不能少于3人。组长由测评组织部门人员担任。区属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测评,测评组人员应包括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测评采取召开测评会议的方式进行。会议议程包括:
1. 听取汇报。测评组听取申报企业关于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及其自查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应主要包括: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基本情况、测评前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 实地检查。测评组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打分,形成测评意见。
3. 宣布测评结果。由测评组宣布测评结果。对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同意授予相应的等级;对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授予等级或等次,也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约定复评时间。复评仍未能授予等级的,1年内不能再申报。
第二十三条 测评组将测评意见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测评批复和测评登记表送达申报企业,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负责预评的单位。
对通过测评的单位,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同时在中国广州档案网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等级(含复查结果)的有效期为5年。规范测评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4年自愿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5年、未申请复查的单位,其等级自动失效。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获证企业申请后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等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降低或取消原等级。
第四章 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市、涉农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号公告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档案局1997年11月20日)等法规和规定的权限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评审的法定依据:《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号公告 2007年7月27日)第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收集、保管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档案局 1997年11月20日)第七条第二款“考评、审批与发证。合格级、省二级和省一级由各县(市)档案局负责组织考评、审批和发证;省特级由所在市档案局负责考评、审批和发证”。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村民委员会,可申报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达标评审。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分为: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合格级的条件是:有领导分管、有人员具体管、有管理制度、有档案装具、有档案实体、有基本检索工具。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按《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认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总分与单项分双重考核的办法。其中:省二级总分不低于60分,省一级总分不低于75分,省特级总分不低于90分。
第二十九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特级的评审,各涉农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的评审和省特级的预检。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对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逐条逐项的自评,确定申报等级,经所在镇(街)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负责预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 升级申请和档案工作自检情况(主送单位为负责评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分类方案;
3. 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4.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填写自评情况);
5.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申报表》。
材料1至4一式一份。材料5申报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的一式三份,省特级的一式四份。材料2至4不需归档。
第三十一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预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报单位。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检。预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约定下次预检时间。预检合格的,组织正式评审。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特级申报材料和预检情况报告(包括预检结论及需整改的情况)报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负责评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3至5人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织部门人员担任,评审组应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镇(街)档案部门的负责人。评审采取召开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议程:
1. 听取汇报。评审组听取申报单位关于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及其自查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应主要包括: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基本情况、升级评审前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 实地检查。评审组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评议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3. 宣布评审意见。由评审组宣布本次综合评审意见,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同意评为相应级别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约定复评时间。
需要复评的,按约定时间进行复评。经复评仍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1年内不能再申报。
第三十三条 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升级批复和申报表送达申报单位, 并抄送所在镇(街)和负责预检的单位。
对经评审或经复评后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等级证书,同时在评审组织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已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评审的村民委员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档案部门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或降低其原有等级。
第五章 对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单位的复查
第三十四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办法》(粤档发[1998]21号)规定的权限对本市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进行复查。
第三十五条 对本市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的法定依据:《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办法》(粤档发[1998]21号)第六条“复查工作由省档案局委托各市档案局组织进行,也可由市档案局委托达标单位所在县(含县级市)档案局进行”。
第三十六条 本市通过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评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和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评审的单位有效期满均需进行复查。
一个单位并入另一个单位的,被并单位的达标等级取消,不再复查;合并单位的等级保留,期满复查。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并为一个新单位的,或者由一个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新单位的,原单位的达标等级取消,不再复查。
第三十七条 已达标单位自达标等级核准之日起每满3年(企业测评初次复查时间为核准之日起满5年)复查一次,复查结果分为:确认原有等级;取消原有等级。
第三十八条 市直已达标单位各等级的复查,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的方式进行。市直下属已达标单位各等级的复查,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中市直单位建立了本系统档案工作年度评估机制的,下属单位的复查由市直单位以档案工作年度评估方式进行,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留抽查权。
各区属已达标单位各等级的复查由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具体复查方式可参照市属已达标单位各等级的复查方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留对区各等级的抽查权。
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按照注册、登记的归属关系由相应级别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复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复查单位和时间后,将《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复查通知书》送达复查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直接送达复查对象。
复查对象收到通知后,对照相关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自检,并在复查前向负责复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复查准备及自检情况汇报;
2.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3.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材料1至3一式一份,材料2至3不需归档。
第四十条 收到复查材料后,负责复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复查对象。审核合格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3至5人的复查组,组长由复查组织部门人员担任,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采取召开复查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议程包括:
1.听取汇报。复查组听取复查对象关于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应主要包括:档案综合管理基本情况(含是否为市、区直下属单位和已获得的档案目标管理等级及其获得时间)、复查前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实地检查。复查组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照相应标准进行评议,形成复查意见。
3.宣布复查意见。由复查组宣布本次复查意见。对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没有出现滑坡的,确认原有等级;对档案综合管理工作出现滑坡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给予1至6个月的时间进行整改;省特级、企业认定国家二级、科技事业单位国家二级的单位,采取年度评估方式进行复查的,评估结果需达到良好以上级别方可确认原有等级。
4.需要整改的,按限定时间再次复查。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原有等级,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复查组将复查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复查结果通知书》送达主管部门或复查对象。
复查结果在复查组织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定依据变更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情况实时对本规定进行评估修订。2014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档[2012]57号)和2012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档[2014]4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