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档〔2014〕42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行政许可行政
确认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档案局(馆),市直各单位:
《广州市档案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事项实施细则》业经市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核,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档案局
2014年10月24日
广州市档案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
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我市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明确职责,促进全市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依据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文件以及《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行政许可事项是指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专项验收,行政确认事项是指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的评审、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测评、对市直单位档案工作的年度评估、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评审以及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
第三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实施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遵循合理性原则和高效便民原则。
第二章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 验收依据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专项验收依据为:《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广州市档案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穗档[2014]1号)。
第六条 适用对象
经广州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七条 等级划分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结果分为优秀、优良、良好、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 组织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项目档案工作的专项验收。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既属市又属所在区(县级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专项验收。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全部单位工程项目档案后,组织各参建单位对项目档案工作预检,预检通过后向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织部门提交一式两份《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验收组织部门审核通过后通知建设单位提请专项验收。
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申请表》。
2.项目档案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2)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3)各种载体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4)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的作用;
(5)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3.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报告。
4.《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填写自评情况)。
材料1至4一式一份。材料1至4和已填写的《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预检登记表》均需归档。
验收组织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请单位。审核合格的,方可受理验收申请。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组织部门在受理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项目档案工作验收组一般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组长由验收组织部门人员担任。
(二)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原则上以会议的形式进行。验收组成员由验收组织部门召集,会务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验收工作。
验收会议议程包括:
1.听取汇报。验收组听取建设单位关于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工作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关于项目档案质量监督审核情况的汇报。
2.实地检查。验收组质询项目档案工作,抽查项目档案,实地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对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逐条逐项打分,形成验收意见。
3.宣布验收意见。
4.验收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约定复查时间。
第十一条 批准程序
验收组将验收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建设单位,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并在验收组织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奖惩措施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有关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在项目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
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复查仍不合格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及人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造成档案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由省档案局委托组织且属于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意见应同时抄送省档案局。其中,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综合评价为优秀且案卷质量单项得分不低于57分的,建设单位可向省档案局申请参评“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金册奖”。
第十三条 评审依据
对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的评审依据为:《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办法》(广东省档案局 粤档〔1996〕17号)。
第十四条 适用对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或广州市驻外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社区及管理型企业(以下统称机关)。
第十五条 等级划分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分为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三个等级。
第十六条 组织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属机关(含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市直单位的下属单位)申报各等级的预检和评审,区(县级市)属机关申报省特级的评审;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县级市)属机关申报省二级、省一级的预检和评审,申报省特级的预检。
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按照注册、登记的归属关系由相应级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各等级指导、预检和评审的组织部门具体见表1。
表1 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预检、评审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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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单位 |
市直下属单位 |
区(县级市)直单位 |
区(县级市)直下属单位 |
市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 |
区(县级市)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 |
|||||||||
指导 |
市档案局 |
市直单位 |
区(县级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直单位 |
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档案局 |
|||||||||
预检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档案局 |
|||||||||
评审 |
省一级、 省二级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档案局 |
||||||||
省特级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机关对照《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进行逐条逐项的自评,确定申报等级。
申报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评审的机关,在档案用房、档案数量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条件:
1.省特级:成立时间3年以上,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档案编研参考资料不少于7种,室藏档案(除会计凭证外)不少于800卷(每10件折合为1卷。下同)。
2.省一级:独立库房,档案编研参考资料不少于5种,室藏档案(除会计凭证外)不少于500卷。
申报等级原则上由低向高逐级申报,确实具备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高的等级。已获得档案综合管理省二级或省一级的机关,原则上1年后才能申报晋升更高的等级。
(二)申报等级确定后,申报机关向相关部门报送申报材料。申报要求见表2。
表2 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机关类型 |
市直单位 |
市直下属单位 |
区(县级市)直单位 |
区(县级市)直 下属单位 |
市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 |
区(县级市)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 |
报送部门及要求 |
直接向市档案局报送 |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在《申报表》“审核机关意见”栏填写意见和盖章后报送市档案局 |
直接向区(县级市)档案局报送 |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在《申报表》“审核机关意见”栏填写意见和盖章后报送区(县级市)档案局 |
直接向市档案局报送 |
直接向区(县级市)档案局报送 |
申报材料包括:
1.升级申请和档案工作自检情况(主送单位为组织评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 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3.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4.《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评分表》(填写自评情况);
5.《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申报表》。
材料1至4一式一份,材料5的份数详见表3。材料2至4不需归档。
表3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申报表》提交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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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单位 |
市直下属单位 |
区(县级市)直单位 |
区(县级市)直下属单位 |
市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 |
区(县级市)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 |
|||||||||||||
申报等级 |
省一级、省二级 |
2 |
3 |
2 |
3 |
2 |
2 |
||||||||||||
省 特 级 |
2 |
3 |
3 |
4 |
2 |
3 |
第十八条 预检程序
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预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报单位。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检。预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约定下次预检时间;预检合格的,组织正式评审。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特级申报材料和预检情况报告(包括预检结论及需整改的情况)报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
(一)负责评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3至7人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织部门人员担任。区(县级市)属机关省特级的评审,评审组应包括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评审采取召开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
(二)评审会议议程包括:
1.听取汇报。评审组听取申报机关关于档案综合管理情况及其自检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应主要包括:档案综合管理基本情况、升级前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实地检查。评审组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照《广东省机关档案综合管理升级考核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评议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3.宣布评审意见。由评审组宣布本次综合评审意见。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同意评为相应级别的档案综合管理单位;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约定复评时间。
(三)需要复评的,按约定时间进行复评。经复评仍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1年内不能再申报。
第二十条 批准程序
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升级批复和申报表送达申报机关,并抄送相关单位。
对经评审或经复评后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机关,颁发相应级别等级证书,同时在评审组织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机关档案综合管理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3年由相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原有等级。
第四章 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测评
第二十一条 测评依据
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测评依据为:《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办法》(广东省档案局 粤档发〔2011〕24号)。
第二十二条 适用对象
在广州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按其资产关系全资所属或控股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等级划分
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测评结果按从高到低分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六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组织部门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测绘企业及一级企业的测评。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不含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申报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测评和市直属企业的指导;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对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测绘企业的申报进行预评。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区(县级市)属企业及辖区内非国有企业的指导及对其申报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进行预评。
市直属和区(县级市)直属单位负责下属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
二级、三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的指导、预评和测评的组织部门详见表4。
表4 二级、三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的预评、测评组织部门
申报企业 |
市直企业 |
市直下属企业 |
区(县级市) 直企业 |
区(县级市) 直下属企业 |
非国有企业 |
业务指导 部门 |
市档案局 |
市直单位 |
区(县级市) 档案局 |
区(县级市) 直单位 |
所在区 (县级市) 档案局 |
预评部门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区(县级市) 档案局 |
区(县级市) 档案局 |
区(县级市) 档案局 |
测评部门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市档案局 |
第二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对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进行自检,确定申报等级。
(二)市、区(县级市)属企业向组织预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区(县级市)直属单位下属企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负责预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非国有企业向所在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测评申请和档案工作情况及自查测评情况(主送单位为组织测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3.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4.《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评分表》(填写自评情况);
5.《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登记表》。
其中材料1至4各一式一份;材料5市直企业一式两份,市直单位下属企业一式三份,区(县级市)直企业一式三份,区(县级市)直单位下属企业一式四份;非国有企业一式三份。材料2至4不需归档。
第二十六条 预评程序
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预评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报企业。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评。
预评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约定下次预评时间。预评合格的,组织正式测评。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申报材料及预评情况报告(包括预评结论及需整改的情况)报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直和央企驻粤分支机构、测绘企业的申报材料及预评情况报告(包括预检意见及需整改的情况)报送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测评程序
(一)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测评组,审核预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测评。
测评组人员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5至7人组成,其中测评员不能少于3人。组长由测评组织部门人员担任。区(县级市)属企业及非国有企业的测评,测评组人员应包括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测评采取召开测评会议的方式进行。
(二)测评会议议程包括:
1.听取汇报。测评组听取申报企业关于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及其自查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应主要包括:档案工作规范管理基本情况、测评前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实地检查。测评组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照《广东省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标准》逐条逐项进行打分,形成测评意见。
3.宣布测评结果。由测评组宣布测评结果。对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同意授予相应的等级;对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授予等级或等次,也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约定复评时间。复评仍未能授予等级的,1年内不能再申报。
第二十八条 批准程序
测评组将测评意见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测评批复和测评登记表送达申报企业,并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负责预评的单位。
对通过测评的单位,授予相应等级证书,同时在中国广州档案网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复查程序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测评等级(含复查结果)的有效期为5年。规范测评等级自核准之日起满4年自愿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5年、未申请复查的单位,其等级自动失效。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获证企业申请后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换发等级证书。复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降低或取消原等级。
第三十条 评估依据
对市直单位档案工作的年度评估依据为:《广州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办法》(广州市档案局 穗档〔2012〕11号)。
第三十一条 适用对象
市直属各党政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市各民主党派;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央企驻穗单位。
第三十二条 等级划分
对市直单位档案工作的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三条 组织部门
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对市直单位档案工作的年度评估,各协作组组长单位协助。
第三十四条 确定受检单位
视情况,每年对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市直单位进行评估。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各协作组组长单位向市档案局报送本组受检单位名单,由市档案局确认当年受检单位名单。
第三十五条 自检程序
受检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进行自检,向市档案局报送以下材料:
1. 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反映年度评估时段的档案工作情况,具体包括:
(1)单位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支持情况;档案机构和人员的变化情况;档案保管保护条件的变化情况;对本机关各部门、本系统或本行业(专业)进行监督指导情况(本单位或下属单位有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说明相应的指导情况);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情况。
(2)本单位各类文件材料积累、收集、归档、整理、保管、利用、鉴定等档案业务工作情况和数据。
(3)档案信息资源编研开发,编研材料续编、新编情况。档案在单位各项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典型事例。
(4)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设计、实施等进度情况(包括档案数字化率和电子化率)和应用效果。
(5)按规定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和目录情况,向市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年度总结、统计年报情况和安装文件档案资源子系统情况;向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报送已公开现行文件、资料的情况等。
(6)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
2.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3.《广州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登记表》。
材料1、2各一式一份,材料3一式两份。材料2不需归档。
第三十六条 评估程序
(一)每年11月份,市档案局组织若干评估组,对受检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组成员从广州市档案综合管理评审员库中随机抽取非受检单位的3至5人组成,组长由市档案局人员担任。评估采取召开评估会议的方式进行。
(二)评估会议议程包括:
1.听取汇报。评估组听取受检单位关于自上一评估工作年度以来本单位档案工作的情况汇报。
2.现场检查。评估组对照《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等级质量标准》(依我市档案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标准的相关要求)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
3.集中评议。评估组内部进行评议,形成评估意见。
4.反馈评估情况。由评估组向评估不合格的受检单位现场反馈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给予3个月进行整改。《档案工作年度评估整改意见》由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在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送达受检单位。
第三十七条 批准程序
评估组将评估意见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3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意见书和《广州市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登记表》送达受检单位。
市档案局对每年的评估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中国广州档案网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奖惩措施
对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单位,建议受检单位对相关人员进行奖励;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依据《档案法》进行执法检查,取消其原已获得的档案目标管理等级。
第三十九条 评审依据
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评审依据为:《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档案局 粤档[1997]37号,原名《广东省农村管理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1998年11月20日广东省档案局 粤档函[1998]17号文将“农村管理区”更改为“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条 适用对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等级划分
对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分为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和省特级四个等级。
第四十二条 组织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特级的评审,各涉农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的评审和省特级的预检。
第四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对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逐条逐项的自评,确定申报等级,经所在镇(街)政府(或党委)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负责预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升级申请和档案工作自检情况(主送单位为负责评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分类方案;
3.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分表》(填写自评情况);
5.《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申报表》。
材料1至4一式一份。材料5申报合格级、省二级、省一级的一式三份,省特级的一式四份。材料2至4不需归档。
第四十四条 预检程序
收到申报材料后,负责预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申报单位。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检。预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约定下次预检时间。预检合格的,组织正式评审。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省特级申报材料和预检情况报告(包括预检结论及需整改的情况)报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评审程序
(一)负责评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成3至5人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织部门人员担任,评审组应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及镇(街)档案部门的负责人。评审采取召开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
(二)评审会议议程:
1.听取汇报。评审组听取申报单位关于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情况及其自查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应主要包括: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基本情况、升级评审前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实地检查。评审组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照《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评议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3.宣布评审意见。由评审组宣布本次综合评审意见,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同意评为相应级别的广东省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单位;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约定复评时间。
(三)需要复评的,按约定时间进行复评。经复评仍达不到申报等级标准的,1年内不能再申报。
第四十六条 批准程序
评审组将评审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升级批复和申报表送达申报单位, 并抄送所在镇(街)和负责预检的单位。
对经评审或经复评后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等级证书,同时在评审组织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对已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评审的村民委员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镇)档案部门应不定期进行抽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或降低其原有等级。
第七章 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
第四十七条 复查依据
对本市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依据为:《对档案综合管理已达标单位的复查办法》(广东省档案局 粤档发〔1998〕21号)。
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通过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升级评审、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升级和村民委员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评审的单位。
一个单位并入另一个单位的,被并单位的达标等级取消,不再复查;合并单位的等级保留,期满复查。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并为一个新单位的,或者由一个单位分解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新单位的,原单位的达标等级取消,不再复查。
第四十九条 等级划分
已达标单位自达标等级核准之日起每满3年复查一次,复查结果分为确认原有等级、取消原有等级两种。
第五十条 组织部门
市直已达标单位各等级的复查,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档案工作年度评估的方式进行。市直下属已达标单位各等级的复查,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中市直单位建立了本系统档案工作年度评估机制的,下属单位的复查由市直单位以档案工作年度评估方式进行,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留抽查权。
各区(县级市)属已达标单位各等级的复查由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其具体复查方式可参照市属已达标单位各等级的复查方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保留对区(县级市)各等级的抽查权。
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按照注册、登记的归属关系由相应级别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复查。
第五十一条 复查通知
负责复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复查单位和时间后,将《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复查通知书》送达复查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非隶属关系的团体、企业直接送达复查对象。
复查对象收到通知后,对照相关标准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自检,并在复查前向负责复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复查准备及自检情况汇报;
2.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
3.档案利用效果选编(不少于5个实例)。
材料1至3一式一份,材料2至3不需归档。
第五十二条 复查程序
(一)收到复查材料后,负责复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告知复查对象。审核合格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3至5人的复查组,组长由复查组织部门人员担任,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查采取召开复查会议的形式进行。
(二)复查会议议程包括:
1.听取汇报。复查组听取复查对象关于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应主要包括:档案综合管理基本情况(含是否为市、区、县级市直下属单位和已获得的档案目标管理等级及其获得时间)、复查前所做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2.实地检查。复查组审查相关文件和依据性材料,实地检查档案管理情况,对照相应标准进行评议,形成复查意见。
3.宣布复查意见。由复查组宣布本次复查意见。对档案综合管理工作没有出现滑坡的,确认原有等级;对档案综合管理工作出现滑坡的,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给予1至6个月的时间进行整改;省特级、企业认定国家二级、科技事业单位国家二级的单位,采取年度评估方式进行复查的,评估结果需达到良好以上级别方可确认原有等级。
4.需要整改的,按限定时间再次复查。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原有等级,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档案法》有关条款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批准程序
复查组将复查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1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综合管理达标复查结果通知书》送达主管部门或复查对象。
复查结果在复查组织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2002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广州市规范统一档案业务口径的意见》(穗档[2002]3号)、2007年3月8日印发的《关于下放我市机关档案综合管理评审权的通知》(穗档[2007]11号)、2009年12月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市直垂直管理的下属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档[2009]25号)、2014年4月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行政许可 行政确认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档[2014]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