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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50129
  • 文  号: 穗金融〔2015〕128号
  • 实施日期: 2015年10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12月3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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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金融〔2015〕128号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

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金融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48号),加强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管理,现将《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馈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

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48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加强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推动金融机构加快进驻广州国际金融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国际金融城以市规划部门经审批通过的规划范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性金融企业)、金融控股集团(控股1家以上广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的企业集团)、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省、市政府批准的金融相关交易所、交易中心)。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与金融机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督促金融机构按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约定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金融机构申报奖励资金材料的初审上报、拟定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金融机构的奖励金额。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财政资金预算和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条  按照《若干规定》要求,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需在与市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付清土地出让金及签订合作协议后(以下称为首次申领奖励)和正式进驻营业后(以下称为申请剩余奖励)分别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申请奖励资金的,一般应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

第六条 金融机构首次申领奖励的申请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在与市国土房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付清土地出让金及与市金融工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后,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工作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首次奖励金额。

(二)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1);

2.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家、省市政府对市场交易平台设立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金融控股集团还需提交与其控股的广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控制关系证明,所控股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市国土房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付清土地出让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与市金融工作部门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约定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复印件;

8.市金融工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第2、3、4、5、6项的原件经市金融工作部门核对后退回。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申请首次奖励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最低自用面积比例计算奖励金额。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最低自用面积比例的,按照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计算,并在申请剩余奖励时按照实际自用面积多退少补。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金额后,按照审定金额的40%纳入下一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拨付。

第八条  金融机构申请剩余奖励程序为:

(一)提交申请材料。已申领首次奖励的金融机构,在进驻广州国际金融城营业后,向市金融工作部门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市金融工作部门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再次报送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剩余奖励金额。

(二)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表(见附件1);

2.在广州国际金融城相应地块新设或新运营金融机构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国家、省市政府对市场交易平台设立批复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在广州国际金融城相应地块新设或新运营金融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地应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范围内);

4.金融控股集团还需提交与其控股的广州地区法人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控制关系证明,所控股金融机构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登记在金融机构名下的房地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与市金融工作部门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约定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复印件;

7.市财政部门关于首次申领奖励资金下达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市金融工作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原件除外),复印件必须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证实与原件一致,第2、3、4、5、7项的原件经市金融工作部门核对后退回。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剩余奖励的,按照金融机构实际自建自用面积计算总奖励金额。总奖励金额超过首次申领奖励金额的,超出部分纳入下两个年度市财政资金预算平均安排拨付。总奖励金额低于首次申领奖励金额的,金融机构应退回差额部分奖励资金。

第十条  对已实施奖励的金融机构存在如下行为的,市金融工作部门上报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调整奖励金额,并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其退回全部或部分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未能履行合作协议中“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等相关约定的,金融机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

(二)在广州国际金融城注册和经营期间由于自用办公用房出售、租赁或其他原因(包括未经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自行在集团内部所属机构、区域分部、业务部门之间转移自用面积所有权)导致自用面积比例低于实施奖励的自用面积比例的,金融机构应退回差额部分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成功申领剩余奖励后,新增的自用面积不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以金融城项目公司名义进行办公用房开发建设的,需在办公用房竣工且金融机构在金融城注册及进驻办公后再申请奖励资金。奖励金额经广州国际金融城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50%、50%的比例分两年纳入市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金融工作部门按照《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网上办事大厅建立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管理平台。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管理平台发布《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购地建设自用办公用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以及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市金融工作部门在市金融工作部门门户网站上对拟奖励企业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天。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则从拟奖励企业名单中剔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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