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金融规字〔2016〕1号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6年11月11日
广州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支持各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规范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作,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第105号令)、《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府办〔201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发挥区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则,市、区两级政府安排资金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引导基金、产业直投资金和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直投资金是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向政府扶持的企业和项目;PPP基金是通过募集社会资本设立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三旧改造、城区扩容提质等PPP项目的股权投资企业。政府投资基金应重点投资创新创业企业、新兴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为创新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城市发展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条 市金融局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管,促进其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做优做强。
第四条 各区政府投资基金由本区政府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基金管理公司作用,将其打造成重要的投融资平台和创新驱动平台,促进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运作
第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运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依法经营、尊重市场、防范风险”原则,基金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基金管理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由各区政府推荐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股东推荐等方式产生,由董事会聘任,聘任前应征求市金融局的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年以上从事投资或基金相关工作经验;
(二)有2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具有良好道德品质。
第八条 鼓励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如开展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股票、期货、其他金融市场产品等领域)需单独设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作为该部分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三章 市级资金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政府通过两种方式安排资金支持各区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发展:
(一)市级资金向市属国有金融控股平台(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以下简称注资),再由市属国有企业向各区基金管理公司注资,市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履行股东职责;
(二)市级资金转移支付给各区,由各区向基金管理公司注资,该部分资金的权益属于各区,绩效考核方案由各区自行制定。
第十条 各区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资本金安全和基本收益。基本收益要求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一年期国债收益水平,落实基本收益是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通过市属国有企业注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市级资金基本收益绩效考核,自完成注资的次年度起执行。
第十一条 市级资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分取的红利原则上作如下分配:基本收益部分的30%归属市属国有企业,70%由市属国有企业以专项国资收益形式上缴市财政;超出基本收益部分的30%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全体员工奖励,70%留存基金管理公司;如基金管理公司当年盈利不足以支付基本收益的,在下年度补齐后再作其他分配。具体操作程序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等进行约定。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区政府需安排资金通过区属企业等收购市属国有企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收购标准原则上为市级资金本金与未支付的市级资金基本收益之和。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操作。
(一)区政府主动提出收购市级资金股权;
(二)市级资金向基金管理公司注资后,基金管理公司超过1年未开展实际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起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和创新驱动平台作用,没有完成本区提出的目标任务;
(四)基金管理公司连续3年未按规定缴齐市级资金基本收益。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私募投资基金等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产品的经营运作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局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市金融局报告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及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金融局可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业务活动等进行现场检查。市金融局发现基金管理公司在经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向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抄送区政府,提请区政府监督落实整改。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要求按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金融局和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负责对本区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监管,推进落实政府投资基金的目标任务。区政府发现政府投资基金在运营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应向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抄送市金融局。基金管理公司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政府和市金融局。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针对引导基金、产业直投资金、PPP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经营原则、考核指标、投资方向、决策机制、资金托管、退出机制、风险防范、收益处理等事项。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运作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