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妇规〔2022〕1号
广州市妇女联合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家政服务
“商业+公益”综合保险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家政服务从业机构:
为加强广州市家政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家政服务“商业+公益”综合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妇女联合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
广州市家政服务“商业+公益”综合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推进民生工程工作力度,推动家政服务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3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羊城行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厅字〔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家政服务“商业+公益”综合保险是落实“南粤家政”羊城行动的重要举措,是《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南粤家政”工程羊城行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厅字〔2021〕29号)中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力补充,遵循“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原则,采用“商业保险+公益补贴”形式,由家政服务企业通过广州市家政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统一投保,保障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企业。
第四条 家政服务“商业+公益”综合保险包括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和家政服务第三方责任保险服务。按保险费用总额的50%给予家政服务企业财政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第五条 参加广州市家政服务“商业+公益”综合保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政服务企业应当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
(二)被保险人应当为家政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家政服务企业与被保险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第六条 保险采用团体投保方式,由家政服务企业通过平台向承保机构统一投保。
第七条 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制度。
家政服务企业投保成功后,广州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市妇联”)每年9月30日前通过平台依法将投保数据交互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附相应纸质盖章件材料一式三份,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家政服务企业所在区划归相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按规定审核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拨付资金。
同一家政服务企业和被保险人每年仅限申请一次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第八条 参加广州市家政服务“商业+公益”综合保险的家政企业和被保险人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财政补贴资格;市、区人社局联合市妇联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市妇联负责依法将平台的家政服务“商业+公益”综合保险材料和投保数据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负责承保机构招标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家政服务“商业+公益”综合保险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资金专项预算,负责对市妇联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条 承保机构应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对承保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做好承保、理赔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