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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30211
  • 文  号: 穗价〔2013〕232号
  • 实施日期: 2013年12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16年12月17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物价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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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2013]232号

穗价[2013]232号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使住宅物业服务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2.8元/平方米·月。

二、新建住宅物业销售和交付使用之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三、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广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一级服务内容,拟超出2.8元/平方米·月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穗价〔2013〕231号)有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的申请。

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现场核实和成本测算基础上严格核定相关收费标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12月18

 

 联系电话:8322885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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