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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6118
  • 文  号: 穗发改社〔2006〕94号
  • 实施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2年01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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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发改社200694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属各有关单位,驻穗各有关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人口计生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号)及其配套文件确定的人口政策、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办法和人口准入条件制度,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粤发[2006]2l),市政府《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6]44)、《关于加快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穗府[2006]45)和《关于加强出租车司机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6]138)等文件精神,经商省有关部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完善市政府穗府[2003]72号文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基本条件》补充吸收类中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和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口准入条件。

   ()对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经省、市人事等部门审批,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人办)复核,准予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或动漫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就业(含创业,下同),连续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超过3年。

   3.具有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不包括助理级及以下执业资格),年龄35周岁以下,配偶在本市有接收单位。

   4.有本市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对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于2006年718日前已在本市出租客运企业就业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出租车司机,经市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批,市控人办复核,准予本人迁入本市非农业户口:

   1.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2.在本市经市交通委员会确认的出租客运企业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连续3年没有服务违章扣分和1年内没有驾驶违章扣分,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缴纳了社会保险。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未婚,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市劳动保障局考核颁发的汽车驾驶员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4.有年度人口计划指标。

   二、调整《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计社(2004]13号)附件《广州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部分条款。

   ()将《广州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第三条调整为:

   1.拥有国家劳动保障部、本省及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证机关网上可以查询的。对国家统考职业须持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

   2.在本市连续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且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与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将《广州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第四条调整为:

   1.拥有的由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家劳动保障部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和中央有关机构(单位),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第6)等有关文件规定的以下工种(职业)目录:车工(含数控车工)、铣工(含数控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钳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模具钳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设备安装工、计算机维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化学检验工(含化学分析工)、模具制造工、铆工。

   2.在本市连续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且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与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3.参加本市组织的按技能人才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工种、级别所要求的测试标准进行的入户免费技能实操测试,成绩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一人同一工种一年内只能免费实操测试一次)。

   ()将《广州市人口准入补充条件》第十一条调整为:

   1.所拥有的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市或省的劳动保障部门考核颁发,考核职业(工种)名称符合本文第二条第

   ()项第1款规定的工种(职业)目录。

   2.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与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3.参加本市组织的按技能人才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工种、级别所要求的测试标准进行的入户免费技能实操测试,成绩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一人同一工种一年内只能免费实操测试一次)。

   三、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我市人口准入条件要素。对取得国家、本省或本市人事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在办理我市人口准入条件审核时,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证书比照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

   四、规范入户卡的使用期限和部门批准文件有效期限。

   ()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当年度《广州市区入户卡(补充吸收类人员入户专用)》,可延长使用到下一年的131日前到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手续;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当年度《广州市区入户卡》,可延长使用到下一年的3月31日前到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手续。超过期限的,应按程序向有关部门重新申办。

   ()有关部门批准入户人员到市控人办办理入户复核时,所持的批准文件已过有效期限,应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办新的批准文件。 

   五、规范入户人员年龄计算。所有入我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其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均以有关部门批准核发《广州市区入户卡》或《广州市区入户卡(补充吸收类人员入户专用)》的日期为界(签发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该日期不得早于有关部门批准签发的批准文件日期。

   六、规范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大学毕业生的入户办法。对能提供暂缓就业证明,且本人毕业证上注明的年份与就业报到证及入户卡的签发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2年的,按应届毕业生申办入户手续;超过期限的按非应届毕业生申办入户手续。

   七、规范子女随迁政策。对办理异地招工(即异地招用)入户人员的子女随迁,实行与办理调动等手续入户人员的子女随迁相同的政策,可同时随迁。

   八、计划生育审核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从2007年11日起实施。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22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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