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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3019
  • 文  号: 穗价[2003]62号
  • 实施日期: 2003年05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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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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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2003〕62号

穗价〔2003〕62

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的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 47),《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清理市直党政机关培训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文〔2002〕21号)的精神,结合广州市的实际,现就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制性培训收费

(一)强制性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培训对象参加的法定培训。报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批准,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也列入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强制培训对象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二)强制性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管理。

(三)强制性培训所需的经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年度列入部门预算,不足部分可适当向学员收取,其收费按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费和教材资料费。培训费含场租费、办公费、师资费、管理费、报名费、考务费、水电费、实习实验材料费、表格证册费。培训费收费按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一般理论性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3元,理论技能性培训每人每课时最高不超过4元。教材资料费按实际成本收取。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不得列入培训费。

主管部门面向本系统干部职工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能收费。

(五)强制性培训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收费年审制度。培训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没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培训单位培训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审。

(六)培训主办单位凭《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由财政部门监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强制性培训班时,培训收费主体是委托单位。

(八)强制性培训收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按规定核拨。

 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举办培训属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的项目,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和照章纳税。非强制性培训收费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要求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招生简章或广告等公布培训项目、培训收费、培训内容等。

三、市直机关培训中心的收费

根据穗文〔2002〕21号文规定,我市对市直机关培训中心清理后,重组市委系统培训中心、市政府系统培训中心、市公安干警培训中心、市检察官培训中心和市法官培训中心等5个培训中心,市直机关其他培训中心机构一律撤销,并规定今后凡是市直机关干部培训工作,都必须安排到重新组建的5个系统培训中心进行。为降低培训成本,确保市直党政机关5个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的正常运作,规范培训收费,规定如下:

(一)由培训中心承办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主办单位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以及培训中心向培训主办单位收取的场租费(含水电费),培训中心向学员收取的食宿费、交通费等。

1.培训费、教材资料费由培训主办单位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如实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无需实习实验、报名、考试、发证和购买教材资料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财政有拨款的要相应扣减向学员收取的费用。

2.培训中心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场租费,以及向学员收取的交通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培训中心提供的服务条件和实际成本核定。培训中心向学员收取的住宿费每个床位每天最高不超过80元,伙食费标准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75元,由各培训中心提出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取场租费、食宿费、交通费后,培训单位和培训中心不得另行收取管理费、水电费和服务费等费用。培训中心提供培训服务以外的消费者自愿接受的服务,如娱乐、健身、美容美发等,可另行收费。

3、每期培训班向每个学员收取费用,由培训中心统一预算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举办内容、时间等相同的培训班,首期培训班收费标准经批准,以后再举办相同的培训班收费标准可不再报批。

4、培训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培训中心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分别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税务发票。

(二)培训中心举办或承办的非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放开由各培训中心自主确定。

四、《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

(一)凡按规定必须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举办培训前,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

(二)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

(三)收费许可证内容变更时,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本通知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纠风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督和检查。

(二)每年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纠风部门联合对强制性培训收费单位和市直机关培训中心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审。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处罚。

六、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二○○三年五月一 日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纠风办

200341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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