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价〔
关于加强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各种以办培训班为由的乱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一、强制性培训收费
(一)强制性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或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强制培训对象参加的法定培训。报经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批准,要求培训对象必须参加的培训,也列入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强制培训对象参加并实施收费的培训。
(二)强制性培训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管理。
(三)强制性培训所需的经费,原则上应由主办单位在年度列入部门预算,不足部分可适当向学员收取,其收费按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应本着
主管部门面向本系统干部职工举办的培训,原则上不能收费。
(五)强制性培训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收费年审制度。培训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没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培训单位培训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审。
(六)培训主办单位凭《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由财政部门监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七)委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强制性培训班时,培训收费主体是委托单位。
(八)强制性培训收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举办培训属非强制性培训,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的项目,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和照章纳税。非强制性培训收费不得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制要求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招生简章或广告等公布培训项目、培训收费、培训内容等。
三、市直机关培训中心的收费
根据穗文〔
(一)由培训中心承办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包括培训主办单位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以及培训中心向培训主办单位收取的场租费(含水电费),培训中心向学员收取的食宿费、交通费等。
(二)培训中心举办或承办的非强制性培训,收费标准放开由各培训中心自主确定。
四、《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办理
(一)凡按规定必须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举办培训前,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
(二)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收费许可证内容变更时,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
(一)本通知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纠风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监督和检查。
(二)每年由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纠风部门联合对强制性培训收费单位和市直机关培训中心收费收支情况进行年审。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六、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纠风办
2003年4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