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价〔2002〕202号
关于我市大中学生军训期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国防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文)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大中学校(大学、中专、中技、高中)学生军训期间有关收费通知如下:
一、我市大中学校(大学、中专、中技、高中)组织学生在市学生军训办公室指定的基地进行军事训练期间,按照不盈利并以实际发生额结算为原则,可收取学生食宿和服装费。收费标准为:伙食费13元/天.人(含一日三餐、汤、开水、凉茶或糖水),其中学生支付8元/天.人,财政补贴学生5元/天.人;住宿费5元/天.人;服装可使用校服或租用迷彩服,租用服装费3元/天.人(基地为学生提供两套迷彩服换洗,要求每批衣服要消毒洗净,保证清洁卫生)。按教学大纲要求,高中军训7天,实际收学生费用112元(不租用迷彩服的实际收费91元),大学军训14天,实际收学生费用224元(不租用迷彩服的实际收费182元)。
二、初中和小学高年级学校可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城镇、农村学生负担,城镇有条件的学校可组织学生到定点基地军训,农村学校原则上在校内免费开展军训。
四、特困学生,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由学校减免军训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五、军训期间发生的训练器材、资料的购置费,学生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和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在教育事业费科目中列支。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生军训期间不住宿的或在学校训练的,不得收取学生住宿费。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制定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条款如有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广州市学生军训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