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价〔2002〕175号
关于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现将我市职业高中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类职业高中“一费制”标准
元/生.学期
职中分类 收费项目 | 一般职中 | 省、市级职中 | 国家级职中 | ||
学费 | 720 | 900 | 936 | ||
实习实验费 | 工艺美术专业 | 300 | 375 | 390 | |
高耗专业 | 300 | 375 | 390 | ||
幼儿教育专业 | 200 | 250 | 260 | ||
其他专业 | 150 | 187 | 195 | ||
教材课本费 | 工艺美术专业 | 300 | |||
高耗专业 | 260 | ||||
幼儿教育专业 | 260 | ||||
其他专业 | 260 | ||||
合计 | 工艺美术专业 | 1320 | 1575 | 1626 | |
高耗专业 | 1280 | 1535 | 1586 | ||
幼儿教育专业 | 1180 | 1410 | 1456 | ||
其他专业 | 1130 | 1347 | 1391 | ||
备注 | 1、高耗专业指:工科类、烹饪类、无线电通讯设备类等; 2、教材课本费指:课本和配套用练习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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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高中借读生借读费标准
元/生.学期
学校分类 | 一般职中 | 省、市级职中 | 国家级职中 |
借读费 | 1400 | 1600 | 1800 |
三、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学杂费。
四、职业高中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学杂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实习实验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支出。
五、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六、职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职业高中“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八、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02年8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