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2035
  • 文  号: 穗价[2002]172号
  • 实施日期: 2002年08月26日
  • 失效日期: 2007年08月2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分享到
  • -

穗价〔2002〕172号

关于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经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中小学“一费制”标准

(一)各类小学“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普通小学

县、区

一级小学

市一级

小 学

省一级

小 学

普通生书杂    费

253

278

290

316

借读生书杂    费

城镇

753

城镇

778

城镇

790

城镇

816

农村

653

农村

678

农村

690

农村

716

 

(二)各类初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收费项目

收 费 项 目

普通初中

县、区一级初   中

市一级

初 中

省一级

初 中

普通生书杂    费

400

440

460

500

借读生书杂    费

城镇

900

城镇

940

城镇

960

城镇

1000

农村

800

农村

840

农村

860

农村

900

 

 

 

 

 

 

 

 

 

 

 

(三)各类普通高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收费项目

收 费 标 准

普通高中

县、区一级高   中

市一级

高 中

省一级

高 中

普通生学杂费

940

1034

1081

1175

二、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由学校酌情减免书(学)杂费,减免人数为在校生人数的5-10%,贫困山区、少数民族地区比例还可适当提高;农村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的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免交书杂费。

三、根据《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经户口或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凭相关材料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学校就读,免收借读费。

四、对父母均为驻守海岛、边防的军人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父母长期患病委托他人照顾的子女,经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照顾入学,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学校入读的普通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五、中小学收费实行“一费制”后,学校收取的书杂费或学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以及课本资料费(城镇学校学生练习本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支出以及上缴给各级政府部门。住宿费只能用于学生宿舍的维修、水电及管理费用的开支。

六、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学校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有关程序将所缴款项返还学校,由学校在允许开支的范围内安排使用。

七、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书杂费(学杂费)和住宿费外,不得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不得违规使用教育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中小学“一费制”收费,应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九、本通知收费标准从二○○二年秋季入学起执行。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02年8月26日

 

联系电话:8188816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