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听全文
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5031
  • 文  号: 穗发改社〔2005〕44号
  • 实施日期: 2005年04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规范我市招(录)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特殊技能人员工作的意见

  • 分享到
  • -

穗发改社200544

关于规范我市招(录)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特殊技能人员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枣见的通知))(穗府[2003]72)((关于贯彻执行我市常住入口调控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3号)和《关于规范我市补充吸收类准入人员年度人口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7),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属各有关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特殊技能(专业)人员(以下简称特殊技能人员)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录)用特殊技能人员,按规定实行准入条件加年度人口计划指标的管理方式,并严格控制总量。

二、我市可申请招用特殊技能人员的主要用人单位

辖区内(指市辖10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沙开发区:下同)的非中央及省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和注册资金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他企业。

三、特殊技能人员的准入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退役前所在部队属我市辖区内驻军。

2.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同意推荐.

3.入伍地县级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同意安置就业。

4.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

(二)一般应具备的准入补充条件

1.上年度冬季或本年度春季退出现役,在部队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及义务兵。

2.掌握防爆、防化、潜水、生产或运输设备操作及其他生产所需的某项技能,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四、申请入口计划指标的主要程序

(一)用人单位分别向市民政局安置处和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报送招用特殊技能人员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简介、拟招用的特殊技能人员情况、究成接收安置计划指标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情况等)。

中请报告需附拟招用的特殊技能人员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推荐函及入伍地县级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同意安置就业的意见等材料,其中用人单位属于注册资金达1000 万人民币以上企业的,需另附《工商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拟被招用的特殊技能人员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学历,而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上无法查询验证的,需另附省教育厅学历鉴定中心的鉴别证明原件。

(二)市民政局根据我委下达的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特殊技能人员年度人口计划指标及核定人口计划指标的主要原则、用人单位的申请、部队的推荐和特殊技能人员符合准入条件的情况,拟订招用特殊技能人员名单,会签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后,于每年9月30日前送我委。

(三)我委根据特殊技能人员名单和有关规定,于每年10月31日前核定下达市属单位招用异地入伍优秀退役特殊技能人员年度具体使用计划。

(四)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用人单位按具体使用计划和有关规定为特殊技能人员办理就业入户等有关手续。

五、核定人口计划指标的主要原则

(一)对完成接收安置计划指标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情况好的用人单位,其申请招用的特殊技能人员的人口计划指标优先核定。

(二)对获得大军区单位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立功受奖的转业士官等特殊技能人员,优先核定人口计划指标。

(三)对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特殊技能人员,优先核定人口计划指标。

(四)对我市增城、从化籍特殊技能人员,优先核定人口计划指标。

六、对市政府批准录用担任公务员的特殊技能人员,其准入条件按市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所需的人口计划指标由市发展改革委单列解决。市民政局汇总名单送我委下达具体使用计划后,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特殊技能人员的入户等手续。

专此函达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42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