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发改〔2015〕454号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4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一)改革范围
本次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管道天然气终端用气价格及广燃集团与相关企业结算的分销价格。
(二)各类销售价格
1.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居家生活和集体宿舍,以及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居民用气价格计收气费的特定用户的用气价格。
2.非居民用气价格是指居民用气以外的其他终端用户价格(包括原公用性质用气和原工商业用气价格)。
3.分销价格是指广燃集团销售给下游具备转销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按照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第二档气价,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2倍的比价;第三档气价,按照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抑制过度消费的原则制定,价格水平原则上与第一档气保持1.5倍的比价。
(二)实现管道天然气同类同城同价
按照全市天然气规划建设管理“一张网”的原则,在居民用气已实施同类同城同价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统一最高限价标准,实现全市管道天然气同类同城同价。
(三)简化管道天燃气用气价格分类
为减少用气分类,体现公平用气负担,将管道天然气原有的“居民用户”、“公福用户(即公用性质用户)”、“工商业用户”三类价格调整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两类价格,将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价格合并为非居民用气价格。
(四)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
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西二线天然气)的规定,为推广使用管道燃气,减轻工商业用户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户的用气负担,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下调非居民用气价格。
(五)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的变化适时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调整条件、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定期间时,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标准。
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维持3.45元/立方米不变,第一档气量为0—320(含)立方米/年;第二档价格4.14元/立方米,第二档气量为320—400(含)立方米/年;第三档价格5.18元/立方米,第三档气量为400立方米/年以上的用气部分。
(二)非居民用气价格标准。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最高限价标准为4.36元/立方米,经营者可根据市场和经营情况下调标准。分销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标准见下表:
用气类别 | 价格 (元/立方米) | 备注 |
居民用气价格 | 第一档 3.45 | 0-320(含)立方米/年 |
第二档 4.14 | 320-400(含)立方米/年 | |
第三档 5.18 | 400立方米/年以上 | |
非居民用气价格 | 4.36 | 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
分销价格 | 分销价格由购气成本、配气价格等构成,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情况另行制定。西二线气的配气价格从0.393元/立方米降到0.29元/立方米。 |
(三)用气户的人口核算。阶梯气价按每户用气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下)为计量单位,用户用气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在第一档气量相应增加70立方米/年,第二档气量上、下限相应增加70立方米/年,超过第二档气量上限值的计入第三档气量。
每户用气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研究制定。
(四)非居民用气价格下降后,分销企业减少收入部分,由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增加西二线天然气供应量的方式予以解决,具体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一)价格动态调整原则和分类
按照相对稳定、合理调整、适度调控的动态管理原则,实施动态调整的定价机制,具体分为三类:
1.居民用气价格
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12个月时,动态调整居民用气价格。
2.非居民用气价格
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波动超过4%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动态调整非居民用气价格。
3.分销价格
按不同气源分别与上游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当气源门站价格公布调整时,同方向、同金额调整分销用气价格。
(二)价格动态调整公式
各类用户天然气调整价格=计算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基期全市平均购气成本
其中:
1.各类天然气调整价格是指居民用气价格(第一档)、非居民用气价格及分销用气价格调整额。
2.全市平均购气成本是指企业采购的大鹏气、西二线气、现货气等进入我市输配管网的天然气门站价(含税)的加权平均值,气量按实际提取量确定。
3.计算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调整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
4.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调整所确定的时间。
(三)价格动态调整程序
当全市平均购气成本上涨或下降达到价格调整条件时,可以启动价格动态调整程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价格优惠措施
(一)根据《关于低收入居民消费性减免政策的通知》(穗府办〔2011〕33号)规定,考虑到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及用气增长趋势,减少气价调整对其影响,对广州市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红军、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家庭用气量在320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天然气居民用气第一档价格的60%计收;超出部分按对应居民生活用气各阶梯气价计收气费。
(二)学校、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六、相关配套措施
(一)通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推进我市管道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管道天然气发展计划安排,进一步加大管网建设、维修、安全供气设施投入,扩大城市管网覆盖率(包括城中村),全面提升供气服务水平,推进我市管道燃气三年发展计划的顺利实施。实行阶梯气价而增加的收益,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等方面。
(二)建立多源多向供应输配和应急保障体系,承担安全稳定供气的社会责任。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与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上游供应企业、省天然气管网公司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省能源主管部门的支持,实现天然气多气源保障;多措并举,加强管网监测和评估,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存在破损情况的老旧管网,及时进行更新维护;积极推进应急调峰气源站建设,保证天然气管网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建立燃气行业成本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透明度。一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经营管理,采用各种新的技术和管理手段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绩效,控制和降低各项成本费用;二是推动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创新,强化考核和激励机制,创新业务模式,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举措,提升总体服务水平;三是各燃气经营企业须定期向市价格成本调查队报送成本和企业运营情况,成本监审部门实行定期审核,实现动态管理;四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经营情况主要财务数据以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
(四)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制度,加强燃气价格监管工作力度。为保证燃气价格机制规范有序长效运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管道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制度,对本市天然气门站价、用气结构、燃气企业经营成本等经营情况加强监测分析。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加强燃气价格监管工作力度。
七、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非居民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从2015年11月20日实施。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