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价〔2008〕196号
关于我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以下简称“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加快停车位车辆周转,提高利用效率,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按现行公共露天停车场地区划分办法,划分为三类地区。
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价格参照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该试行价格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试行价格
地区 | 按时收费时段 | 按时收费标准(元/半小时) | 按次收费时段 | 按次收费标准(元) | 24小时 最高限价(元) |
一类 | 8:00-22:00 | 5 | 22:00-次日8:00 | 10 | 80 |
二类 | 8:00-19:00 | 4 | 19:00-次日8:00 | 10 | 64 |
三类 | 2 | 10 | 32 |
说明: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以下调。
2.大车按实际占用停车位个数收费。
三、物流园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停车位300个以上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到我局申领收费证明。其他商场等配套停车场,经营单位到各区物价局申领收费证明。
四、请各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按规定更换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五、增城市、从化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文规定,制定当地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并报我局备案。
六、对情况特殊的商场等配套停车场,确需制定特殊收费标准的,由我局按规定另行审批。
七、上述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往我局有关政策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