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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6096
  • 文  号: 穗价[2006]203号
  • 实施日期: 2006年10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11月16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件状态:

关于规范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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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2006〕203号

穗价〔2006〕203

关于规范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代理报关、报检单位:
  为加强我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代理报关、报检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代理报关、报检单位依法提供下列服务实行政府定价:
  (一)代理报关单预录入;
  (二)代理加工贸易台账合同预录入。

  三、代理报关、报检单位依法提供下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
  (二)代理保税货物报关(含代办备案、进出境报关、核销);
  (三)代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包含办理报检手续、缴纳检验检疫费、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四、代理报关、报检服务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代理报关、报检单位在指导价基础上,可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五、代理报关、报检单位接受委托,应与委托人签订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清楚、明确。

  六、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不含代理报关、报检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结算代收代付费用时,代理报关、报检单位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相应费用清单及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七、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及代理报关、报检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同代理报关、报检单位统一结算,报关员、报检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代理报关、报检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委托方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收费公示样本见附表2)。

  九、代理报关单位除按规定向海关交纳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外,任何机关或部门及其下属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向代理报关单位提取报关单(加工贸易台账合同)预录入费分成。

  十、代理报关、报检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肢解服务内容,巧立名目乱收费;也不得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名目变相收费。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6111日起生效,凡以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

1.广州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标准

2.广州市代理报关、报检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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