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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6061
  • 文  号: 穗价[2006]138号
  • 实施日期: 2006年08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11年08月0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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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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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价〔2006〕138号

穗价〔2006〕138

关于规范我市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经营单位:

  为加强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配套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我市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配套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8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是进出境车辆及其货物的检查检验场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公路口岸车检场的经营单位,均应遵守本通知。

二、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各车检场经营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在征求同级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及派驻检查检疫机构的意见后,制定所属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项目及其最高收费标准

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项目统一为场地使用费、装卸费、仓租、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场地使用费:指车检场提供场地、检验平台、管理、调度、夜间照明等服务一次性通关行为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车 辆 类 别

收 费 标 准

40尺货柜车

80/辆·次

20尺货柜车

70/辆·次

8吨(含8吨)至10吨货车

65/辆·次

8吨以下货车

55/辆·次

载货小汽车

15/辆·次

(二)装卸费:指车检场为进出境货运车辆所载货物提供卸车和装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含人工费、封箱费等。收费标准如下:

车 辆 类 别

收 费 标 准

40尺货柜车

300/辆·次

20尺货柜车

240/辆·次

8吨(含8吨)至10吨货车

200/辆·次

8吨以下货车

160/辆·次

载货小汽车

30/辆·次

备注:1.装卸货物不超过容积1/3的,收费标准为15/辆。

      2.装卸货物超过容积1/3,但不足1/2的;在车或柜内只开辟通道的,减半收费。

      3.装卸货物超过容积1/2的按整车收费。

4.装卸过程中使用叉车的,收费标准可上浮20%。

(三)仓租:指进出境货运车辆所卸货物需租用车检场所提供的仓库存放保管而交纳的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普通货物4元/平方米(立方米或吨)·日;贵重货物(指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在最高上浮不超过100%内执行。

(四)车辆停放服务费:指车检场为车辆提供场地存放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对进入车检场超过90分钟(不含90分钟)不驶离车检场的进出境货柜车、货车及载货小汽车可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车 辆 类 别

收 费 标 准

40尺货柜车

10//小时

20尺货柜车

8//小时

8吨(含8吨)至10吨货车

6//小时

8吨以下货车

5//小时

载货小汽车

3//小时

备注:车辆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2.夜间停放服务费(22∶00到次日8∶00)进出境货柜车、货车和载货小汽车按以下标准收费:

车 辆 类 别

收 费 标 准

40尺货柜车

40/

20尺货柜车

30/

8吨(含8吨)至10吨货车

25/

8吨以下货车

20/

载货小汽车

15/

 

3.非进出境货运车辆停放服务费为每小时1.5/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最高标准为4.5元;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标准累加收费。

对驻场单位工作车不能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四、车检场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将场地使用费、装卸费、仓租、车辆停放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在车检场显眼位置和收费窗口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未经批准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

对没有提供相关服务的车辆和货物,不得收取费用。

五、各车检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对现行配套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通知自200681日起实施,市及各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之前所制定的有关车检场配套服务性收费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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