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价〔1998〕172号
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8]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按《广东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暂行)》规定范围内执行。
二、申办《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凭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开展地产中介服务批文(复印件)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即:区属中介机构,由区物价局核发;市属中介机构,由市物价局核发;中央、部队和省属驻穗中介机构由省物价局核发。
(二)现行经审批收取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中介机构最迟不超过9月底前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收回原我市核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收费标准》标价牌。今后对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只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停发《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统一标准》标价牌。
(三)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1998]98号)规定《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我市年审时间定为每年4-6月进行。
四、请市国土、房管局协助通知已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到各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1998]167号《关于规范我省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