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价〔1999〕156号
关于我市保留15项保证金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管理办法》(穗府办[1998]52号)的通知精神,我局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取保证金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保留合法的保证金15项(具体项目见附表)。同时,为减轻企业负担,决定降低房地产开发综合保证金的标准,即:一级企业由100万元降至50万元,二级企业由80万元降至40万元,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由60万元降至30万元,降低后新的保证金标准,从1999年8月19日起执行。除此以外的各项保证金,仍按原有的标准、范围继续收取。各有关单位收取保证金时,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保证金专用收据。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