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举报出境入境管理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试行)
穗公〔2015〕130号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效打击在穗外国人违法行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广州市内外国人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在本市旅馆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未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的。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不随身携带本人护照、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或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的。
(三)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
(四)非法出境入境、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五)非法居留、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外国人非法居留的。
(六)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出生、死亡登记及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
(八)骗取出境入境证件、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九)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十)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十一)发现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的。
(十二)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十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十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 上述举报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以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一个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有关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已经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但该奖励金额未达到本办法奖励标准的,补足奖励差额。
(三)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分别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时间为序,奖励最早举报人;多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平均分配。
(四)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举报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负有追究违法犯罪职责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举报的;
(三)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四)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使用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互联网、手机短信或信函等方式举报。
(二)直接到我市公安局或区县公安局违法犯罪举报中心、外国人居住地派出所或外国人实施违法行为地派出所举报。
(三)其他合法方式举报。
第六条 对上述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根据案件性质转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查办。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查证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后,经核实,向举报人发布奖励通知,并支付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举报违法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或者向举报违法的公安机关提供举报人接受奖金的本人账户。逾期不领取或不提供本人账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及为骗取钱财或其他目的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