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
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极端暴力、恐怖案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和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等各类爆炸物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源的。
(二)非法制造、改制、买卖、运输、持有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钢珠枪、火药枪、仿真枪及其他自制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长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弩、被改制成具有杀伤力的射钉器等管制器具的。
二、有销售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管制刀具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登记购买人身份信息、单位名称、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等情况。
三、销售汽油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五、严禁邮寄危险物品;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六、凡在本通告
七、违法人员
八、鼓励
九、
举报方式:电话举报,直接拨打
广州市公安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