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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40137
  • 文  号: 穗公〔2014〕192号
  • 实施日期: 2014年10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19年10月1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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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

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穗公〔2014192号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极端暴力、恐怖案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下列危害公共安全和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和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等各类爆炸物品,氰化物、砒霜、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源的。

(二)非法制造、改制、买卖、运输、持有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钢珠枪、火药枪、仿真枪及其他自制枪支、弹药的。

(三)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长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弩、被改制成具有杀伤力的射钉器等管制器具的。

二、有销售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管制刀具实行实名购买和销售登记制度,销售单位应当查验购买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登记购买人身份信息、单位名称、购买的品种和数量等情况。

三、销售汽油的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在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内销售、存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烟花爆竹单位应当如实登记购买人的身份信息及购买的品名、数量和用途。

五、严禁邮寄危险物品;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六、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1130日前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的违法人员,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七、违法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违法人员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八、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违法人员,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给予奖励。举报重要线索的,公安机关给予重奖。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对威胁、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依法从严惩处。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方式:电话举报,直接拨打110;短信举报,本地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发送至“12110”;电子邮箱举报,登陆广州金盾网“110网上报警系统”栏目(网址:www.gzjd.gov.cn);微信举报,关注“广州公安”官方微信平台,使用“举报或报警”功能。

 

 

广州市公安局

20149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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