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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08116
  • 文  号: 穗公[2008]160号
  • 实施日期: 2008年07月10日
  • 失效日期: 2013年07月1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 文件状态:

关于规范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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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经营管理工作的通告

穗公[2008]160号

为加强我市桑拿按摩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进一步规范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经营行为,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提供住宿服务的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桑拿按摩服务场所提供住宿服务的,依法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措施,场所经营者应当于2008728日前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或增加旅业经营范围手续。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住宿经营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办提供住宿服务的桑拿按摩服务场所,或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提供住宿服务的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应当于200885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增加经营范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要求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身份证件鉴别采集仪和应急广播设施,并为凌晨1时至当日早上8时在场所住宿人员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同时,按规定建立门卫、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内部治安防范制度,在场所出入口、大堂、通道及公共区域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四、提供住宿服务的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应当在服务台摆放或张贴《顾客住宿须知》、《住宿请登记》等内容的提示牌,并设置专门服务人员及利用广播设施提醒和引导留宿消费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到服务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五、提供桑拿服务的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应当持有《卫生许可证》,提供的公共用品、浴室水质和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相应卫生标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提供桑拿服务的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应当于2008728日前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逾期未领取《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顾客在凌晨1时至当日早上8时需在桑拿按摩服务场所住宿的,应当向场所服务人员交验身份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七、提供住宿服务的桑拿按摩服务场所不按要求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违反规定不落实住宿登记、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治安防范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得为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如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桑拿按摩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8710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卫生局

OO八年七月十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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