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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0237
  • 文  号: 穗公〔2010〕248号
  • 实施日期: 2010年09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15年09月13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公安局
  • 文件状态:

关于公布《广州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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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广州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告

 

5年。

特此通告

 

                                                                OO年九月十三日

 

 

 

 

广州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

穗公[2010]248号

第一条 为解决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入住旅馆业单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入住本市旅馆业单位登记所需,并由境内外政府部门颁发的,可以证明人员身份信息且带有本人头像照片的证件,以及军官证和士兵证(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无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未携带或领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身份证件污损,人员身份信息、头像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有效身份证件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声称有效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抢等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三条 旅馆业单位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照片与旅客是否一致。

对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旅馆业单位应当告知其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核实身份,办理住宿临时身份证明;对港澳台和外国旅客,旅馆业单位应当告知其还可以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办理住宿临时身份证明。

第四条 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公安机关领取并填写《办理住宿临时身份证明申请表》,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姓名、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身份证上的住址、家庭电话、工作单位等信息及2张本人免冠彩色近照。

第五条 公安机关收到《办理住宿临时身份证明申请表》的,应当即时办理。对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提供的信息经公安机关核查无法证实其身份的,公安机关不予开具相关证明;核查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开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或《境外人员住宿临时身份证明》。

第六条 对遗失护照且需在本市住宿的外国旅客,公安机关应当在为其办理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的同时,为其办理住宿临时身份证明。对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办理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的外国旅客,旅馆业单位应当在其入住后立即报告辖区所在地派出所,并告知该旅客应当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

第七条 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凭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或《境外人员住宿临时身份证明》到旅馆业单位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旅馆业单位应当先与辖区派出所核实,经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将旅客身份信息录入上传至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旅馆业单位应当将旅客交付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境外人员住宿临时身份证明》(原件)装订成册并保存一年备查。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出入境管理部门无故拒绝受理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核查身份申请的,申请人以及旅馆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向市公安局投诉(投诉电话:110)。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入住旅馆业单位有效身份证件目录

 

一、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件主要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

二、外国人的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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